2025年10月,四川雅安高速服务区的一段视频引发热议:一名3岁男童浑身赤裸、手脚并用爬行觅食,而其高学历、经济优渥的父母竟宣称这是“回归天性的自然教育”。
10月18日,南涧县“10·16”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但已对其父母展开调查。
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吗?监护人的责任仅仅是“保证活着”吗?当教育方式可能摧毁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与人格尊严时,法律是否应当介入?
2025年10月7日,国庆假期返程高峰期间,四川雅安荥经服务区内,一名货车司机无意间拍摄到一段30秒的视频:一名约3岁的男童浑身赤裸,头发杂乱如枯草,正四肢着地在停车场地面爬行,不时用手抓取地面散落的食物碎屑放入口中,眼神呆滞且对周围人群的呼喊无明显反应。
来源视频截图
视频中,一名身着户外冲锋衣的女子(后证实为男童母亲)虽在不远处观望,却未上前制止或照料。这一反常场景引发其他游客质疑,当有人提出“孩子是否走失”时,女子情绪激动地回应“这是我们家的教育方式,不用你们管”,并试图拖拽男童离开。
现场游客因担心孩子安全,最终选择拨打110报警,事件正式进入公共视野。
据了解,孩子及父母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新政村,此次一家人开房车途经上述高速收费站。
南涧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主任介绍,涉事家庭为一家四口,包括父亲、母亲和两个男孩,大孩子年龄约3岁,小的约1岁。视频中用四肢在地上爬行奔跑的孩子,即为大孩子。
据当地政府了解,孩子的父母都受过高等教育,父亲有大学学历,母亲有研究生学历。
至于“为什么不给孩子穿衣服”,新政村村民告诉记者,这家人的说法是,他们对孩子采用的是“自然教育法”。
然而另一个幼子日常由母亲王某照料,衣着整洁、饮食规律,与长子的“野生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更关键的是,夫妇二人拒绝为两个孩子办理户口登记,理由是“不想让孩子被社会体系‘绑架’”,导致长子无法接种疫苗、无法进入幼儿园,完全脱离公共服务体系。
面对这一事件,许多人疑惑:父母是否有权以“自然教育”为名这样抚养孩子?
在法律层面,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它并非一种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孩子的私有权利,而是一套以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等职责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所以,怎么养孩子,并不只是孩子亲生父母的事情。父母的一切监护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以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为目标。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野人小孩”的父母是触犯了多项法律红线。
● 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父母未能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基本生活环境,其行为直接构成了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权的侵犯。面对民政部门多次提出的“免费体检”建议,父母均以“教育自由”为由拒绝,实质是“怠于履行保护职责”,进一步扩大了损害后果。
在本次事件中,这对夫妇放任孩子处于危险环境,长期赤裸,对孩子的健康十分不利。“野人小孩”的身高体重低于同龄儿童、存在营养不良,已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 侵犯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受保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其中人格尊严是核心权利之一。
孩子也拥有人格尊严吗?当然。
这对夫妇让孩子以一种不符合社会基本文明规范的方式出现在公众视野,本质上是没有将孩子视为一个独立的、应被尊重的个体,而是将其物化为展示自己“教育理念”的工具。
让孩子以类似动物的方式生存,实质是将其“去人格化”,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构成对人格尊严的直接侵犯。
● 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与“正常社会化发展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3-6岁是儿童语言、行为习惯和社会化发展的关键期。让孩子长期处于脱离正常社会交往的环境,仅以“回归自然”为名放任其如动物般生存,实质上是剥夺了他学习人类语言、社交规则和基本生活技能的机会。
此外,两个孩子均未落户,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不仅是行政违法,更会为孩子未来的入学、就医等基本权利设置巨大障碍。
这是一种严重的“教育忽视”,剥夺了孩子接受家庭教育和未来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阻碍了其正常的社会化发展进程。
● 可能构成“忽视型虐待”
大众理解的“虐待”一般为身体伤害,但从法律角度上看,“虐待”还包括精神上的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涵盖了所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行为。
在此事件中,父母虽然没有积极的暴力行为,但其“不作为”和“错误的作为”——如不提供衣物、不教导基本卫生和进食习惯、不提供社会交往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发育造成了持续的、严重的损害。这种因监护失职导致的伤害,在法律上可以被定义为“忽视型虐待”。
小编认为,父母长期、严重的忽视,其危害性不亚于身体上的暴力虐待,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当父母的监护行为越过法律边界时,国家有权进行干预,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这并非干涉“家庭自由”,而是在履行国家的“最高监护职责”。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正是此次事件中工作组对父母采取的核心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虽然此事件目前尚未走到这一步,但这把“宝剑”始终高悬,警示所有监护人必须恪尽职守。
由此可见,家庭不是法外之地,监护权更不是父母的“免责金牌”。法律在赋予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权利的同时,也为其划定了清晰的底线。当个人理念与法律为儿童设定的保护罩发生冲突时,必须让步的,永远是前者。
最新消息显示,南涧县工作组已与孩子父母面对面沟通,他们同意不再让孩子在公共场合衣不遮体及爬行,并计划近期将孩子户口落到北京。目前孩子将随母落户北京,公安机关正调查是否涉嫌虐待或监护失职。
小编认为,后续还要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问题,安排专业机构对父母进行长期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回访。
这个3岁孩子的未来,将取决于其父母是只在表面上妥协,还是真正重新认识监护权的本质——它不是随心所欲支配孩子的特权,而是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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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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