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法律的世界里,犯罪行为的认定不仅关乎客观造成的损害结果,更核心的是在于探究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种主观心态,如同指引行为的“方向盘”,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和程度,进而成为区分不同犯罪性质、适用不同刑罚的基石。
其中,最根本的划分便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二者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背后的心理动因、法律评价和社会谴责程度却有着天壤之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定义清晰界定了二者的本质差异。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它凸显的是行为人的主动性和恶意性。
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直接故意:
行为人“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为继承遗产,持刀猛刺乙,其目的就是非法剥夺乙的生命。
2.间接故意:
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对结果的出现持听之任之、无所谓的态度。
例如,丙为报复社会,在繁华街区纵火,其对是否会烧死无辜路人持放任态度,烧死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
过失犯罪则恰恰相反,它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它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疏忽性和轻率性。
同样分为两种情形:
1.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未能预见。
例如,护士丁在给病人输液前,未按规定核对药瓶标签,误将高浓度氯化钾当作普通盐水输入,导致病人死亡。
她负有核对的义务且应当预见错误用药的风险,但因疏忽未能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凭借一些不可靠的主客观条件(如自身技术、经验等)“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司机戊自恃驾驶技术高超,在雨夜超速行驶,认为即便有风险也能控制,结果车辆打滑撞伤行人。
简而言之,故意犯罪是“明知故犯”,而过失犯罪是“事与愿违”,行为人主观上并不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基于上述核心界定的不同,二者在多个维度上呈现出显著区别。
1.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不同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违法意识,主动选择对抗社会规范,其主观恶性深重,体现出对法秩序的公然蔑视。
因此,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上。
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并无反社会的意图,其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客观结果的严重性。
社会公众,对故意犯罪的谴责程度,远高于过失犯罪。
2. 构成要件与成立范围不同
在成立条件上,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要求更为严格。
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并具有故意,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如犯罪预备、未遂),也可能受到处罚。
而过失犯罪则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只有当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将某种犯罪规定为过失犯罪时,才能追究过失责任。
并且,过失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例如,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即可入罪。
3. 刑事处罚轻重不同
主观恶性的差异,直接反映在刑罚的严厉程度上。
我国刑法确立的原则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故意犯罪的法定刑通常远重于同种性质的过失犯罪。
最典型的对比是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后者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巨大的刑罚落差,正是法律对行为人不同主观心态的回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4. 共同犯罪的认定不同
共同犯罪制度旨在打击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和行为分工,其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
因此,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意联络,多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被称为“共同过失”,不按共同犯罪论处,而是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定罪量刑。
精确区分故意与过失,绝非纸上谈兵的理论游戏,而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认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1.在定罪上:
准确认定主观心态,是正确适用罪名的前提。
例如,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定放火罪(故意)还是失火罪(过失),全在于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审慎判断。
2.在量刑上:
它是实现刑罚个别化、保证罚当其罪的核心依据。
对主观恶性深的故意犯罪施以重罚,对主观恶性浅的过失犯罪处以轻罚,才能让刑罚发挥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赢得公众的信服。
3.在社会引导上:
法律的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宣示作用。
它明确告诫公民,不仅要避免故意作恶,也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必要的谨慎,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杜绝疏忽大意和盲目自信,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总而言之,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间的那条界线,划定的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范畴,更是对人性、意图及责任的深刻考量。
前者是“恶”的主动选择,
后者是“错”的消极酿成。
法律通过精细的规则设计,在惩处罪恶与宽容失误之间寻求平衡,既铁面无私地捍卫社会正义的底线,也理性审慎地丈量着每一份刑事责任的边界。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药都刑辩·十三邀
#亳州市最厉害的刑事律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