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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如今,非婚同居已成为常见的生活模式,但同居关系的松散性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叠加,导致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纠纷频发。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财产权属认定与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首次系统明确了同居关系析产的具体规则,终结了此前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司法案例,对同居析产问题展开研究,为司法实践与律师实务提供参考。
一、同居析产法律依据的历史演进
在《解释(二)》出台前,我国同居析产规则长期依赖最高院零散批复与地方高院指导意见,存在裁判尺度冲突。梳理其演变脉络,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21年废止)首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未明确“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也未细化分割标准。此阶段司法实践中,法院多结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自由裁量,如北京市高院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推定为共同共有”,而江苏省高院2019年《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则明确“无法区分则视为按份共有”,裁判差异显著。
(二)第二阶段:《民法典》框架下的初步规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直接规定同居析产规则,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明确“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确立了纠纷受理的合法性。同时,各地高院进一步细化规则,如深圳市中院《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指引》区分“恋爱期间个人出资买房”与“共同出资买房”的权属认定,为后续统一立法奠定基础。《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4)处理婚恋同居关系纠纷时,审查当事人是否就财产归属签订协议或者约定;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照共有处理。
(三)第三阶段:《解释(二)》的规则定型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二、同居析产的核心规则解析
《解释(二)》第四条是当前处理同居析产纠纷的“根本依据”,需从“约定优先”“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分割”三个层面解读,结合司法案例厘清规则适用边界。
(一)约定优先原则
同居关系本质是民事合同关系,《解释(二)》第四条明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且未要求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区别于夫妻财产协议),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形成的默示约定均可能被认可。
典型案例:(2023)京0105民初4555号黄某与张某同居析产案
黄某与张某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婚房,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屋50%份额归黄某,若未结婚则张某无偿赠与20%份额”。后双方未结婚,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虽未支持“无偿赠与20%”,但按约定确认黄某享有50%份额。
规则启示:同居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后续争议;协议内容需排除“以结婚为条件的无偿赠与”等效力待定条款,确保约定合法稳定。
(二)各自所得归各自
《解释(二)》第四条第一项明确,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归个人所有,即“谁取得,谁所有”,不适用婚姻关系中的“法定共同财产制”。
司法实践要点:
工资、奖金等收入:即使一方收入用于共同生活,仍不改变其个人所有属性,如(2025)辽05民终648号案(本案系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同居关系解除引发的析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近四年,期间共同购置房屋、车辆及积累存款。王某乙出资40万元购房,房屋登记在王某甲名下。王某甲主张其向王某乙每月汇款作为共同出资,要求分割车辆、存款及返还彩礼。原审法院判决王某甲返还王某乙40万元购房款,王某乙返还王某甲5万元彩礼,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甲每月向王某乙转5000元生活费,法院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而非“财产混同”);
继承/受赠财产:需区分“指定赠与”与“未指定赠与”——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所有”,则为个人财产;未明确的,仍归受赠方个人(区别于婚姻关系中“未指定则为共同财产”);
单独经营收益:一方单独出资、单独经营的企业利润,归个人所有(如(2019)皖0603民初254号案中,朱某单独经营“学生之家”,孟某仅帮忙打扫,法院认定经营收益归朱某)。
(三)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解释(二)》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经营收益及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首要因素,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综合分割,核心是“按份为主,兼顾公平”。
共同出资:如双方共同支付房款、车款(需提供银行流水、出资凭证);
共同经营:如共同投资店铺、合作经营项目(需证明“共同决策、共同管理”,仅提供劳务帮忙不构成共同经营);
财产混同:如双方资金频繁往来、共同支配同一账户,导致财产无法区分(需证明“资金流向交织,无法追溯归属”)。
三、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为同居析产纠纷提供了统一裁判尺度,但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细化“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贡献大小的量化指标”等问题。对于律师而言,需精准把握“约定优先、各自所有、按份分割”的核心规则,强化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能力;对于同居当事人,建议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留存出资凭证”“明确大额转账性质”等方式,提前防范纠纷。
未来,随着同居关系的常态化,立法可进一步探索“同居关系登记制度”“同居期间抚养费分担规则”等配套制度,实现对同居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更全面保护,推动司法实践从“纠纷解决”向“风险预防”转变。
作者简介
路 正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