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无证载客被行政处罚1万元,司机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日前经过两审,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去年4月22日,李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私人轿车载客2人,协议收取费用,在延庆一景区路口处被镇政府综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该车先行登记保存。后经立案调查,查证李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镇政府向李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当月3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未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载客2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并于当日将涉案车辆予以返还。
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镇政府无执法权限且非法扣车,处罚过重,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非法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中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执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之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据此,该镇政府具有涉案查处职权。
通过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李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镇政府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镇政府在查处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行政程序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收集方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执法程序合法。
镇政府对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经审查相关执法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李某要求行政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