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丈夫的求助:10年重刑乌云压顶
这是一起闹出人命的非法行医案。
燕青(化名)在当地经营着一家中医理疗馆,其营业执照的核准范围仅限“保健按摩/养生(不含诊疗)”。这意味着,燕青既不属于医务人员,该场所也不是医疗机构。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然而,燕青并未将业务局限于按摩保健,而是超范围为客户实施注射、扎针等带有明显诊疗性质的操作。这类行为已经属于“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正是这一系列违规诊疗,为后续的非法行医罪埋下了隐患。
某天下午,唐某因肩颈不适,找到燕青接受治疗。在连续三天的扎针操作后,第四天清晨,唐某突感全身不适,被家属紧急送往当地民营医院急诊。医生检查时发现:其背部、肩颈处已出现大面积紫绀与淤青,布满密集针孔,部分针孔结痂并有黄色渗液,伴随凹陷性水肿,提示严重感染。
当日晚间,唐某病情迅速恶化,被转入人民医院,诊断明确为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等重症。尽管医方全力抢救,仍于第五天下午宣告不治。
案发五个月后,司法鉴定意见作出结论:唐某的死亡原因系“皮肤注射后感染坏死,继发败血症,最终导致感染性休克并引发呼吸循环衰竭”。
这份鉴定结果成为了刑事立案的关键依据。检察机关认为:燕青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建议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一关口,燕青的丈夫带着几乎绝望的心情找到我们。他辗转打听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处理过大量重大、疑难案件,才抱着一线希望上门求助。
在家属眼里,这份“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意味着整个家庭的崩塌:妻子将失去自由,孩子与老人无人依靠,家庭支柱轰然倒塌。而摆在我们面前的,则是如何在如此沉重的起点中,找到可以突破的切口,把案件从“罪当其罚”的轨道上拉回来。
这既是挑战,更是责任。
二、精准切入:从因果关系打开突破口
接手案件后,我们立即深入研究案卷材料。我们经过团队讨论:本案的核心突破口,是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时,才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适用十年以上量刑标准;若并非直接、主要原因,可以不作此认定。
结合案情,张家豪律师团队向法官提出了如下核心意见: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承担死亡结果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察:
• 就诊人自身疾患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死亡可能性:如患者是否存在严重慢性病或急性病史,该疾病本身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致命可能性。患者的疾病越严重,非法行医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中的作用力就越小。
• 行医人诊疗行为的违规程度、过错程度:包括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医学常识的诊疗行为,是否使用了错误药物或危险手段,是否耽误了及时转诊、抢救的机会。
• 延误治疗与正确诊疗的期待可能性:即如果患者及时得到正规医疗机构的救治,是否存在挽回生命的合理可能;如果原本死亡几乎不可避免,则非法行医的原因力显著减弱。
虽然鉴定书提到燕青的注射与感染存在一定关联,但并未明确其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案卷记载,被害人谭某患有糖尿病,入院时血糖高达28mmol/L,该基础疾病本身对感染的发生和控制具有显著不利影响。结合医学常识,糖尿病人极易出现感染、溃烂与难以控制的败血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死亡原因不能单纯归咎于燕青的行为,唐某的死亡结果系多重原因共同作用。
三、十年到两年:一次辩护的成功逆转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判决书明确指出(如下图):燕青的行为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
综合考虑燕青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从宽情节,最终判处燕青有期徒刑二年。
这场辩护,让一个原本几乎笃定的十年以上重刑,最终转变为两年有期徒刑。对当事人家庭来说,这是生死般的转折。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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