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5-10-11 08: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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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法院传票,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4,589,805.56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2025年7月,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就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偿还货款14,769,9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07,000.00元(暂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本次诉讼系湖南领湃以深圳浩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两起案件均系深圳浩能与湖南领湃签署的《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两起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于近日收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湘0426民初336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30日,原告为购买电芯生产相关工序设备,与被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向被告采购涂布机,合同金额37,000,000元,同时甲方就设备的工艺、技术指标、质量等要求,与乙方分别签订了《MES技术要求》、《负极涂布机技术协议》、《通用技术要求》、《正极涂布机技术协议》,对设备系统的技术作出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设备款,被告陆续交付了相关设备,但在后续设备投产使用过程中被告的设备经常出现故障、软件系统失灵无法控制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调查发现:

一、被告交付产品严重不合格,对原告能耗和产能损失影响巨大,因此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39,989,805.56元,并重新交付合格设备。

二、被告交付产品中未经原告同意,随意更换产品品牌,产品偏离且随意减少产品配置,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3,700,000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增加或更换符合要求的配置或系统。

三、被告未经同意,自2025年6月初起擅自对原告设备进行锁机,导致设备无法投产使用,对原告的生产和项目交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

四、又因被告2与被告1为全资母子公司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因交付不合格产品(具体为正极、负极产能涂布速度未达到技术协议、投标文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暂计39,989,805.5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品牌、偷工减配等违约金暂计3,70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合格产品;

四、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锁机行为,且今后均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暂计为90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如有)、保险保函费等;

六、请求判令被告2与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暂共计44,589,805.56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年8月1日(即公司前次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2项,涉案金额约3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8%。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5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浩能就湖南领湃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领湃和领湃科技偿还货款14,769,9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07,000.00元(暂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本次诉讼系湖南领湃以深圳浩能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深圳浩能和公司赔付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等。两起案件均系深圳浩能与湖南领湃签署的《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鉴于两起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湘0426民初336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一:累计未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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