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02国道由蛟河市白石山镇驶往后柳村,当车辆行至302国道390公里处时,前方同车道并排停放着由被告王某驾停的轻型栏板货车和林某驾停的轻型自卸车,当时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左侧超越时,因其操作不当车辆熄火停在对向车道,为躲避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导致原告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右侧沟内侧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所载货物及路边树木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和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三名被告协商,三名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三名被告沟通,并向其提供原告财物受损的证据,三名被告了解原告确实损失较大,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但表示确实有经济困难的问题。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感受到承办法官的耐心和用心后,也做出了让步,最后原告与三名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