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经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自愿按照年利率10%支付上述欠款利息,并承诺在2024年12月18日前偿还清全部欠款和利息。如到期未还清欠款和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当事人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原告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损失。
02 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梳理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款情况等核心事实,并收集借据、转账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确定诉讼策略。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刘杉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在125000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且对被告人名下的汽车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即执行。
本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确认,截至2025年8月27日,被告陈某某共欠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35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7500元(含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共计131000元,被告陈某某于2025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杜某某10000元,剩余121000元被告自2025年10月起,每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3500元,直至付清。另,上述款项的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利息、本金。
二、如被告陈某某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偿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杜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民事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非常重要。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法律利器。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明确财产线索与担保,可迅速冻结对方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房产、车辆或股权等财产,有效限制其处分权。
此举不仅能施加履约压力,促成调解,更是确保未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屏障。鉴于保全措施的时效性,建议在起诉前或立案后尽快启动,并由专业律师指导您完成证据准备与担保手续,以最大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