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名男演员许凯被爆料长期聚众赌博,其横店豪宅被指为“私人赌场”,爆料者还提供了聊天截图、转账记录及视频等证据。据爆料,许凯有固定牌友圈,每次输赢金额较大,年累计赌资高达百万。目前警方尚未介入调查,许凯方也未回应。
这一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无论该传闻最终被证实与否,这一热点事件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来严肃探讨赌博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性质、后果以及我们每个人应持有的正确态度。
赌博绝非个人私德或“小爱好”那么简单,它是一条明确的法律高压线。
如何判断是“合法娱乐”还是“赌博犯罪”呢?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赌博”并非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一个行为范畴。法律主要规制的不是偶尔的、小额的、以娱乐为目的的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或规模性行为。
从本质上讲,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凭借财物作为赌注,运用特定方式或借助某种工具来较量输赢,进而非法谋取财物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赌博行为的核心要素,即主观上的营利目的和客观上以财物为赌注的输赢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并非易事,常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面临相应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从这些法律条款可知,认定赌博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以及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情节严重程度。
1、营利目的的判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赌博行为的重要主观要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此目的,并非仅依据其口头陈述,而是从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若某人频繁组织他人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活动,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好处费”“场地费”等,即便其声称只是为了活跃气氛,也极有可能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界定
为赌博提供条件也是法律重点规制的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指为赌博活动的开展创造便利,形式多样。
提供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如私人住宅、租赁场地等,只要明知他人将在此进行赌博活动仍提供,就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
提供赌博工具,如麻将、扑克牌、赌博机等,或者提供资金、交通工具方便他人参与赌博,亦或在网络环境中,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技术支持,均在此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1、组织人数与抽头渔利。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抽头渔利,是指组织者从赌博活动的输赢款项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利润。
比如,张某长期组织牌局,每局结束后,他从赢家手中抽取5%的金额作为“好处费”,一段时间后,其抽头累计金额达到5000元,这种行为就符合聚众赌博的这一情形。
2、赌资数额累计。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赌资包括参与者用于赌博的本金、赢取的财物等与赌博活动直接相关的财物价值。
假设李某多次组织高额麻将赌博,每次牌局赌资都在数千元,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赌博活动,累计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那么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聚众赌博。
3、参赌人数累计。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这里的参赌人数统计,是对参与赌博活动的不同个体进行累计计算。
例如,王某在自家开设的棋牌室中,频繁组织不同人员参与赌博,经过一段时间后,参与过其组织赌博活动的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王某的行为就属于聚众赌博。
4、组织境外赌博获利。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随着跨境交流的增多,部分不法分子组织国内人员前往境外赌场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比如,赵某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组织15名国内公民前往境外某赌场赌博,同时向这些人员收取每人10%的介绍费,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赌博。
一旦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组织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不仅破坏个人及家庭的幸福,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诈骗、盗窃、暴力讨债等,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构成极大威胁。
因此,公众务必认清聚众赌博的危害,坚决抵制并远离此类违法活动,若发现相关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相聚时,常进行一些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活动,如打麻将、玩扑克等,这些活动究竟属于“娱乐活动”还是“赌博”?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这意味着,在判断此类活动性质时,首先需看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若为亲属间的娱乐,通常倾向于认定为正常娱乐活动,亲属间的娱乐活动存在天然的情感纽带与社交属性。
例如,在春节阖家团圆之际,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打麻将,每局输赢可能只是几元钱,大家更多是享受团聚氛围。这种情况下,即便有财物输赢,也倾向于认定为正常娱乐活动,因为其核心目的并非营利,而是增进亲情、联络感情。
对于非亲属间的活动,“少量财物输赢”成为关键判断标准。然而,“少量财物输赢”在不同地区可能因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界定标准有所差异。
以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为例,如深圳,单次输赢金额在50元以内,或者一场活动累计输赢几百元,可能被视作少量财物输赢;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区,像一些偏远县城,单次输赢10元以内,一场活动累计输赢几十元,才符合“少量”标准。这种因地制宜的判定方式,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除财物输赢金额外,活动的初衷与现场氛围也是重要判断依据。正常娱乐活动通常以放松身心、休闲消遣为出发点,参与者秉持平和心态,享受游戏过程,现场洋溢着轻松愉悦的氛围,欢声笑语不断。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赌博活动中,参与者将焦点过度聚焦于财物输赢,情绪随着牌局起伏剧烈波动,赢钱时兴奋激动,输钱时焦虑烦躁,现场氛围紧张压抑,甚至可能因输赢问题引发争吵冲突。
从行为的持续性和规律性分析,娱乐活动往往具有偶发性,仅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进行,如家庭聚会、朋友难得相聚时偶尔为之。
而赌博行为可能呈现出持续性、规律性,参与者频繁参与,甚至将其作为一种日常活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赌博上,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明确娱乐活动与赌博的界限,广大民众才能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赌博违法的泥沼。
“许凯被曝长期聚众赌博”的事件,如同一块投入公共舆论湖面的巨石,其激起的涟漪远不止于对一位艺人私德的审视。
它更是一次尖锐的公共警示,迫使整个社会去重新审视和巩固一个早已明确的共识:
在现代法治中国的框架下,赌博绝非个人选择的“自由”,而是一条清晰且带电的法律高压线,是一种被法律明确否定并予以制裁的社会危害行为。
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以此为契机,完成一次深刻的认知升级:从看客式的“吃瓜”,转变为主人翁式的“反思”;从对法律模糊的“知道”,升华为内心坚定的“敬畏”。
让我们共同携手,远离赌博,珍爱家庭,守住底线,以每个人的守法自律,汇聚成维护社会清风正气的强大合力。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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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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