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见义勇为
法律监督支持善举
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
9月5日,原应于2026年6月5日社区矫正期满的王某,提前九个月执行完刑罚。他一年前的一次舍己救人的善举“换”来的减刑,向社会传导出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更是司法机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2023年5月,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王某,因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到社矫机构报到以来,他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2024年8月的一个中午,正在闽江岸边走路的王某,突然听到从江中传来急促的“救命”声。循声望去,只见一人在水中挣扎呼救。
在这紧急关头,王某找来救生圈,奋力掷出,接着纵身跃入水中,将溺水者救起。溺水的是年近古稀的黄大爷。当时老人正在江中游泳,突然抽筋致无力游回岸边。确认老人身体状态没有不适后,王某默默离开。
接下来的几天,黄大爷遍寻这位做好事不留名的勇士,最终在公安机关帮助下,找到了王某。两个月后,王某被授予“福州市台江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今年初,福州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奖惩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监督。
“在调阅社区矫正档案时,我们发现王某有见义勇为行为,其如果符合重大立功表现,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减刑条款。”该院检察官林奋武介绍。
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怎样?鼓楼区检察院很快向专项检察组提供详情:王某历次考核都合格,受过表扬,符合减刑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因此,一方面,鼓楼区检察院建议区司法局向福州市司法局报请为王某减刑。另一方面,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法院出具了给予王某减刑的检察意见书。7月16日,法院开庭裁定,认定王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去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二年三个月。
“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并不多见。”林奋武认为,依法认定王某重大立功并对其适用减刑,激活了社区矫正减刑法律条文的适用,强化了社区矫正的价值导向。
“我没想到,会有这样美好的结果,家人也为我高兴,称赞我做得对。”王某说。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黄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