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下班回家时被大货车撞伤,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但用人单位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员工下班途中为由否认工伤。最终,经过四次法律援助,该农民工获得了用人单位15万元的赔偿。
农民工下班路上被车撞伤,单位否认构成工伤
农民工邴某在烟台黄渤海新区某机械公司工作。2024年1月30日5点45分下班回家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邴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经交警认定,邴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邴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请求被拒绝,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无奈之下,邴某于2024年4月26日向黄渤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王丽娜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多次会见邴某了解案情,结合证据情况,确定了基本的办案思路,即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申请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律师据理力争,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
用人单位认为邴某事故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有二。首先,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为早班8点30分-16点30分(8小时)、夜班为18点30分-次日凌晨4点30分(10小时),正常情况下,邴某应在2024年1月30日凌晨4点30分下班,而交通事故发生在5点45分,这中间有一小时十五分钟的空当,故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非邴某上下班必经路线,邴某从单位到住处共有3条路线可以通行,邴某选择的第二条路线非高德地图首推的路线,也就不是下班必经路线。
援助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需满足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和机动车事故4个条件,而邴某符合以上条件。理由如下:其一,2024年1月29日,邴某夜班时间为晚6点30分至次日凌晨5点30分下班,下班时邴某已打卡,但用人单位仅提供事发时邴某的上班打卡时间,未提供下班打卡时间,其私自删除了邴某的下班打卡记录,故用人单位主张邴某凌晨4点30分下班并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邴某和证人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邴某5点30分下班,5点45分邴某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其二,邴某下班行走的路线,是导航推荐的3条路线之一,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
2024年7月9日,有关部门将邴某受伤认定为工伤。2024年9月5日,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用人单位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
先后四次法律援助,农民工终获单位15万元赔偿
因对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邴某于2024年12月17日第二次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向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机械公司向邴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97元、交通费用829.86元,合计231044.86元。
为拖延时间,某机械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第三次法律援助,法院作出了驳回某机械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第四次法律援助,2025年5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执行过程中,经过两次调解,双方互有让步。因某机械公司为邴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邴某已从保险公司获得12万余元的赔偿款。为避免诉累及尽快拿到赔偿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机械公司同意于2025年9月24日前,分3次支付给邴某15万元。目前,邴某已拿到第一笔5万元赔偿款。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