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陆多祥新在对其进行解读时介绍,该《条例》是推动市委关于美丽重庆建设部署依法落实落地的具体行动。
《条例》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思路和务实管用的原则,共5章34条,总结固化了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中的经验做法,聚焦弥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宣传、生态文明教育、监督与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陆多祥说,该条例明确了各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职责、细化了责任分工,规定了以生态法治、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科技、生态安全等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
《条例》鼓励依托节庆、文旅等活动,推介地方特色生态文化,助力生态文明宣传等,实现“官方发声+社会参与”“政策解读+文化浸润”的有机结合。同时,按照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不同群体,规定将生态文明教育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管理培训内容以及学校课程建设,教育系统内针对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学生提出不同教育内容与目标。
《条例》突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违法企业和人员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要求各类公共服务场所和单位、自然保护地依法开放区域、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同时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志愿服务、生态环保督察及精神文明创建等的内容,实现“正向激励+刚性约束”相结合;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推动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开放单位需按规定开展科普体验等活动并公布开放信息等。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