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争端,国际调解院有独特优势
创始人
2025-11-17 13: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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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白云怡

“调解是非对抗性的,它不追求分出输赢。调解只有双赢。”

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的国际调解院于10月20日正式开业。这一对标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的国际组织迅速受到外界的关注:国际调解院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它将在未来世界司法秩序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它会调停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以及复杂难解的贸易摩擦吗?它能否同时做到“保护中国和中企的合法权益”与“在处理中国和他国争议时一视同仁”?带着这些问题,《环球时报》记者日前对国际调解院首任秘书长郑若骅进行了专访。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受理案件

环球时报:作为国际调解院的首任秘书长,关于上任后的工作重点,您有哪些计划或设想? 郑若骅:我非常荣幸能够担任首任秘书长。我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大致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 在短期内,首先要做好内部的员工安排和组织建设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国际调解院的认可度和知名度。我们会积极走出去,到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并争取在更多国际组织中获得观察员身份。

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推广调解机制。这包括完善规则体系、遴选和培养调解员,以及向外界更好地介绍和推广我们的制度和理念。 从中长期来看,我们希望国际调解院能够在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也致力于促进“调解生态圈”的形成,让更多人在遇到争议时,首先想到通过调解这种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实现合作共赢。

最后,鉴于我们的总部设在香港,我们也希望助力香港发展成为全球调解之都。 环球时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国际调解院将主要受理三方面争议:“国家间争议”“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争议”“私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在受理这些案件时,会有相关标准和限制吗?会涉及领土争端、资源开发、贸易纠纷等敏感议题吗?

郑若骅: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同意”,因此我们受理案件时,始终遵循意思自治这一重要原则。比如,你刚才提到的第一类案件——国与国之间的争议,如果双方同意将领土相关争议提交至国际调解院,我们是可以受理的。

第二类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资源开发领域的案子多属于这一类。只要双方愿意,我们同样可以接受。 第三类是国际商事争议。这类案件范围更广,只要具有跨国性质,我们都可以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境内不同法域之间的跨境争议也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例如,中国的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三法域”格局,如果当事人同意,这类争议也可以提交至国际调解院。

不过,《公约》中也对受理范围设有一定限制。例如,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有权自行设定某些限制或保留条款。另外,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争议,若案件涉及第三国,且未取得第三国的同意,我们也不会受理。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否受理,将尊重当事国依据第二十九条所作的保留或限制。这样既保障了各国的主权,也体现了国际调解院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环球时报:那像贸易争端呢?比如目前大家都很关注的关税摩擦问题。 郑若骅:这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相关国家没有做出保留,争议符合《公约》受案范围,那国际调解院完全可以受理相关案件。 环球时报:国际调解院是否会优先处理特定领域或地区的争端,如全球南方国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的争议? 郑若骅:我们不会特意设定优先顺序,因为未来调解员数量会比较充足。只要案件提交到我们这里,我们都会全力以赴、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我预计商事和投资争端类案件可能会相对较多。比如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相关合作项目中,若出现争议,我们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帮助各方找到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除诉讼和仲裁外,提供第三种争端解决机制

环球时报:我们注意到,国际调解院对标的是位于海牙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面对这两大机构的历史积淀和国际影响力,您认为国际调解院将如何确立自身独特定位和竞争优势?

郑若骅: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历史悠久,是基于条约成立的。我们国际调解院也是基于条约成立的,与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是互补的关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调解早已被列为和平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国际社会却一直缺乏一个专门负责调解的机构。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弥补了这一制度空白。

国际调解院的设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除诉讼和仲裁外,国际社会在解决国家或当事人间的争端时,就拥有了第三种主要机制,以找出更好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环球时报: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过去长期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执行难”——有时仲裁或裁决结果已经给出,但实际上没有办法落地执行。国际调解院在没有自己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计划如何解决执行的难题呢?

郑若骅:这个问题很好,正好让我有机会说明调解的一个最大优势:当事人可以控制程序,也可以控制结果。换句话说,双方只有在谈好了、都同意的情况下才会签署和解协议。这意味着最终结果一定是双方都能接受、都感到满意的。

相比之下,诉讼和仲裁一定会分出“对”和“错”,一旦有一方心里不舒服,就可能不愿意执行。而调解的结果基于自愿,所以自愿执行的概率也很高。

此外,在执行机制上,联合国2018年通过《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调解结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公约,经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可以在该公约的缔约国得到直接承认和执行。

除此之外,调解协议本身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违约为由向相关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 我还想特别提到,我们的《公约》中明确规定未来将制定一份议定书,对如何执行调解结果做出进一步安排。我们希望各缔约国能够在这一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执行机制,从而更好地服务缔约国和使用国际调解院的当事方。

多边主义的体现

环球时报:作为首个由发展中国家主导建立的国际法律组织,国际调解院如何体现“全球南方”的声音?您认为这对国际法治格局有何影响?

郑若骅:国际法治以国际法为基础,遵循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等基本原则。国际法治需要被当事人信赖的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本身就是多边主义的体现。

其次,正如《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写到的,调解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调解院的成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且高效的平台,让各方能通过对话协商化解分歧。

这是推进国际法治和国际关系发展的良性举措。调解是非对抗性的,它不追求分出输赢。调解只有双赢。调解之后,双方可保持良好关系并继续合作,这对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有重要意义。

环球时报:目前国际调解院的成员国主要来自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未来国际调解院是否考虑邀请更多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参与其中?

郑若骅:国际调解院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组织,我们非常欢迎更多国家加入。现阶段国际调解院还处于发展初期,截至目前,已有38个国家签署《公约》,其中8个国家已完成批准程序,进展已经相当迅速。这充分显示了国际社会对调解机制的关注和信任。

我的短期工作重点之一正是增进更多国家对国际调解院的了解。无论是已经成为缔约国的国家,还是尚未加入的国家,我们都会积极与他们接触,努力扩大国际调解院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环球时报:国际调解院现在面临“双重关切”: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希望国际调解院能维护其在国际上的合法合理利益,不再受到西方制定规则的不公平对待;但国际舆论会关注,由北京发起的、在香港落地的国际调解院能否真正做到中立、公正,在处理中国和他国之间的争议时做到一视同仁。您怎么看这两种关切?

郑若骅:首先要理解国际调解院的性质和定位。国际调解院的成立的确是由中国首先倡议发起的,但在中国倡议之后,还有18个国家参与了国际调解院筹建以及《公约》谈判。最终,经过多国协商一致,国际调解院通过公约正式成立。《公约》也明确规定,国际调解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单一国家。我们要听取所有缔约国的意见,服务对象是所有国家。

所以,如果理解了国际调解院的成立过程以及服务对象,就会明白:国际调解院不由任何一个国家主导,更不因总部所在地而存在偏见。我们的调解服务是公正的,调解员来自不同国家,都是国际一流的专业人士,他们会秉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促成争议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国际调解院是一个完全独立、国际化的组织。

对香港是一剂“强心针”

环球时报:您认为“一国两制”框架可以如何为国际调解院的运作提供支持?国际调解院又能为香港带来什么?

郑若骅:香港有很多优势,例如:国际竞争力强、人才高度国际化、法治环境完善。这些优势使香港长期致力于成为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中心,并配套出台了多项政策。因此,香港是国际调解院总部的理想落户地。

中国作为东道国,将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不仅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也充分发挥了香港的优势。这让国际调解院的运作更加便利:其他国家代表前来香港开会十分便捷,我们也更容易吸引国际人才参与国际调解院的工作。这为国际调解院提供了一个互补合作、良性发展的机会。

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香港,对香港也是一剂“强心针”。这是《公约》所有缔约国一致同意的结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香港法治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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