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审查阶段。
2、相关当事人地位: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3、涉及金额: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一审、二审程序均已全部终结,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截至目前,案件虽进入再审申请审查阶段,但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就现阶段判断,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秉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结合案件当前所处阶段理性研判,客观评估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5,421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2024)浙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1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终1021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目前,正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至于该案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公司、深圳永晟已于2024年12月6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为准。现阶段而言,此案尚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
2、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国资股东将与公司深化联动、协同应对,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3、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后续动态,继续以法律途径坚定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3205号《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