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804,00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5.本次业绩补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虽已生效,但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于2023年末即已就相应款项计提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了《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2019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18.04亿元。就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7日、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就前述事项,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775号(下称“《民事裁定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荣
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777弄4号1幢219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钱
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3幢322室
法定代表人:苏引平
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1栋2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
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1幢64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诉讼前期进展情况
202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被告合计需向公司支付补偿款 710,705,770.57 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三)诉讼本次进展情况
202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相关方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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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于2023年末根据业绩承诺方的信用风险和偿付能力,对前述五被告方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账面基于业绩补偿款确认对五被告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7.57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为17.57亿元,账面价值为0亿元。
本次业绩补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虽已生效,但是公司能否收到相应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如上文所述,于2023年末即已就相应款项计提减值。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累计的部分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中如有案件后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形,公司将及时就相应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775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