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联合自治区林草局、内蒙古税务局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原自治区出台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及相应标准征收,自治区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其他林地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原地类所属类别标准征收,占用国家公益林等特殊林地的加倍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植被等,对工程项目破坏森林植被后的恢复治理、保护森林资源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2021年度调查信息,全区林地面积3.85亿亩,其中森林面积3.57亿亩,森林覆盖率20.79%。与2013年调查结果相比,自治区森林面积增加了1904.25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了1.07个百分点,森林保护效果显著。
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标准、缴库、减免、退库、资金使用等内容。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助于进一步保护自治区森林植被,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侯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