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和继承顺序往往是核心争议点。许多人误以为“自己写的遗嘱肯定算数”,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有严格规定,稍有疏漏便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本期“私家顾问”栏目特邀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为大家详解遗嘱的效力要件与法定继承顺序。
一、遗嘱有效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份遗嘱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实践中需特别注意,若立遗嘱人晚年或因病因伤意识不清,此时所立遗嘱很可能因“行为能力不足”而被认定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则篡改部分的内容无效。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六种有效的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要求:
自书遗嘱:立遗嘱人需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各自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方可设立,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订立遗嘱,则之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公证遗嘱: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完成。(重要变化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以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各类遗嘱效力平等,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二、遗嘱无效或未立遗嘱时的遗产继承规则
如果遗嘱被认定全部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根本没有订立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原则: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多份遗嘱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若被继承人立有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存在冲突,则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
关键提醒:在比较哪份遗嘱是“最后一份”时,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有效遗嘱才会被纳入考量。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自始无效,不具备参与比较的资格。
【法报“敲黑板”】
立遗嘱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尤其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财产时,务必清晰界定财产范围、分配份额及继承人信息,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纠纷。
应定期检查遗嘱内容。当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再婚、子女出生、继承人情况变化等)时,需及时更新遗嘱,确保其始终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
若你在遗嘱订立或遗产继承方面有具体疑问,欢迎通过本栏目热线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针对性法律建议。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
编辑:姚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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