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5件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分别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监督等方面,展现云南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个案公正推动类案治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实践。
此次发布的5个案例,既有对违法情形的刚性纠正,也有对特殊群体的司法关怀;既有对刑罚执行公平的坚决捍卫,也有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精准护航,从不同角度展现了云南省检察官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履职特点和成效,努力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陈某某假释监督案
67岁罪犯陈某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普洱监狱提请减刑材料时,发现陈某某同时符合假释条件,向普洱监狱提出对其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监狱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向法院提请假释,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陈某某假释后,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与周边村民相处融洽,现已融入正常生活。
该案中,检察机关与监狱在对假释规定适用上存在理解分歧。检察机关认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包含罪犯先行羁押的期限。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罪犯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对老年初犯、表现良好者,依法优先适用假释,体现司法温度。同时,也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因认识不同而导致司法适用偏差予以引导纠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陈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需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对被毁坏的耕地、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该案发案地涉及安宁市和西山区,陈某以“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由请假开展修复工作时,西山区司法局以其事由不符合请假规定为由未予批准。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发现该问题后,将线索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跨部门协作监督。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司法局等各方参与,论证请假事由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经听证达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建议司法局调整矫正方案,批准陈某跨市县活动,同时加强动态监管。最终司法局采纳建议,批准陈某请假并优化监管措施。
该案中,通过创新“社区矫正+公益诉讼”模式,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助于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效能,实现公益生态修复和刑罚执行的目的,促进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有效衔接,精准提升矫正实效。通过内部一体化办案和外部跨部门协作,既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又贯彻了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理念”,从而实现了“治罪”到“治理”的双赢、多赢、共赢。
刘某某财产刑执行监督案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财产。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法院已对刘某某财产性判项执行立案,但一直未执行完毕。经调查核实,刘某某具备部分履行能力,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说服教育后,刘某某表示愿意履行财产性判项。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告知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并建议法院继续对刘某某财产进一步核查并推进执行工作。目前已帮助受害企业追回损失5.9万元,剩余款项仍在持续挽回中。
该案中,检察机关助力追赃挽损,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彰显“小案件大民生”的司法理念。由纠正违法式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建议式的同步监督,并以此为切入点,在监督工作中创新,以个案办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财产刑执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探索解决财产刑执行的难点痛点,有效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记者 邓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