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SDS编制依据(EC) No. 1907/2006 (REACH)附件II及委员会条例(EU) 2015/830.REACH法规要求的SDS与其他大部分国家一样,均为 16项内容的格式,在欧盟成员国的要进入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SDS要求必须是欧盟的官方语言。
欧盟要求的SDS大部分与GHS的要求相同,但以下几点需注意:
第一部分(Section 1):需提供物质的REACH法规电子注册号吗。供应商的电子邮箱地址是强制性要求注明的。
第八部分(Section 8):浓度职业接触限值,如适用应全部列上。例如: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DNELs 和PNEC。
第十五部分(Section 15):须加上一个物质的化学安全评估。
更新欧盟法规SDS 危险象形图、警示语信号词、危险说明、预防性说明和补充信息:
a. 危险象形图的形状为白色背景的红色菱形。获取更多信息,请参考“危险象形图标解释” 以及CLP Guidance 第4.3条。
b. 警示语信号词:用以指示危险的严重程度,如Warning或者Danger;
c. 危险说明:对化学品危险性的简要描述(需按照法规要求的内容进行描述);
d. 预防性声明:防止或尽量减少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
e. 补充信息:法规规定有些商品的CLP标签中必须包含补充信息
CLP实物图CLP标签中需要展示的信息内容,如象形图、警示语信号词、危险说明、预防性说明或补充信息,建议可以参考商品的MSDS-Chemical实际检测报告中 “Hazard(s) identification”(名称描述可能存在差异)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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