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免费午餐”的诱惑有多大?把博主的“脸”直接“搬”进自家店铺当招牌!以为下架链接、换个“马甲”就能溜之大吉?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告诉你:盗用他人形象牟利,这笔“债”赖不掉!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活跃于网络平台的娱乐穿搭博主,经常发布自己的服装搭配照片和视频,拥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和影响力。某日,李某发现其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原创穿搭照片及视频,在未经其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被某平台上网店直接用于其店铺的商品宣传页面,用于推广和销售服装。李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网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在庭审中陈述,该网店已变更平台店铺名称,并将含李某肖像照片的商品链接下架。
【法院审理】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网店未经李某同意和明确授权,在其店铺使用李某的肖像宣传商品,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案涉网店虽已变更名称,但不影响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处案涉网店在其注册经营的平台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就未经许可使用李某肖像的行为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向李某赔偿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变更名称、下架链接不等于责任免除。侵权网店在侵权行为被发现后,采取变更店铺名称、下架侵权商品链接的做法,是其试图规避法律责任或减少影响的表现。然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基于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的事实。事后的补救措施(如下架)可以视为停止侵害,但并不能抹去之前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已经造成的损害(包括对肖像权人精神利益的侵害及可能的财产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即使事后采取更名、下架等规避措施,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创作者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注意保存自己原创作品的底稿、发布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录屏、公证等),并积极通过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南方+记者 陈欣欣
通讯员 林雪丹
【作者】 陈欣欣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