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乐园,希罗尼穆斯·博斯 (Hieronymus Bosch) 著,约 1500 年 / 普拉多国家博物馆, 维基共享资源
这些法律改变了家庭和婚姻的规范,将时代的不稳定引入私人领域。
作者:Emma Southon 博士
文化和家庭历史学家
6 至 10 世纪的所谓“黑暗时代”通常被视为西方历史上一个奇怪而晦涩的时期,而这一时期最奇怪的现象之一是在 6 世纪初出现了对概念的新理解,这种理解很快在世俗法和教会法中都得到了立法。现代法律和文化中的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性接触:姐妹、父亲、堂兄弟。有时,我们可能会将其扩展到与未成年人有家庭关系但严格来说不是血缘关系的人。例如,继父或结婚的阿姨。
然而,在中世纪早期,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亲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被认为是性关系或婚姻关系的障碍。这禁止人们娶他们的嫂子、继母、二表亲等等,所有这些都以这种关系现在构成为理由。在八世纪,“精神亲属”被包括在这个的保护伞下,这意味着教父母和教父母的关系也被禁止。这些规定是在法兰克教会的国王和主教似乎对的概念产生了一种意想不到的、显然完全是自发的痴迷,并热情地将其应用于越来越广泛的个人关系时出现的。这些法在欧洲的传播改变了围绕家庭和婚姻的规范,将这个时代的不稳定引入私人领域。
一对通奸被发现的夫妇 (British Library)
西方教会立法的发展非常清晰,有据可查,这在那个时期是不寻常的。的首次出现是在公元 511 年的奥尔良会议的教规中,但直到公元 517 年,由维埃纳的阿维图斯领导的勃艮第埃波安委员会才起草了第一个真正广泛的禁止的教规。该委员会颁布了教规,明确禁止与兄弟的寡妇、已故妻子的姐妹、岳母、堂兄弟姐妹、堂兄弟的孩子、叔叔的寡妇(父系和母亲)和继女结婚。这是罗马关于近亲的条款的极端和不寻常的延伸,源自利未记 18 6-18 的诫命,其中列出了与之发生性关系将被视为的血缘关系。这个名单中的最后一个人是 “你妻子的姐姐”,但禁令显然是禁止在第一任妻子还活着的时候娶同一个家庭的第二任妻子。利未记 18.18 扩展到寡妇和鳏夫是前所未有的,似乎 Avitus 知道这一点。
出乎意料的是,这一突然举动的动机在维埃纳的阿维图斯 (Avitus of Vienne) 的信件中得到了很好的记录,其中他特别提到了文科马卢斯和他的妻子的案例( 书信 16-18)。此案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 516 年,鉴于 Avitus 在 Epoan 委员会中的突出作用,几乎可以肯定是激发对兴趣的 Epoan 教规的基础。文科马卢斯是格勒诺布尔的主教,他的上司维克托里乌斯 (Victorius) 曾向他报告说,他娶了他已故妻子的妹妹。据报道,文科马卢斯已经与第二任妻子结婚三十年了,因此维克托利乌斯不确定这段婚姻是否有问题。他将这个问题进一步传给了阿维图斯,阿维图斯明确宣布这段婚姻是,必须结束。不出所料,文科马鲁斯拒绝与他的妻子离婚。 伊恩·伍德 (Ian Wood) 提议,在阿维图斯的兄弟瓦朗斯的阿波利纳里斯 (Apollinaris of Valence) 的生平中记录了另一个案例,涉及某个斯蒂芬努斯和他兄弟的遗孀帕拉迪亚 (Palladia),与文科马卢斯在埃波安的案例一起考虑,这一命题表明,可接受的性接触的界限和神学思想的现实世界影响同时在高卢各地进行辩论。这两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是由匿名告密者突然冒犯了与兄弟的寡妇或姐妹的鳏夫结婚的想法引发的,似乎在西方教会内部使的性质问题滚雪球。
还有几个教会会议参与重申这些新规定,在第二次巴黎会议 (556 年)之后,立法开始渗透到中世纪早期国王的法典中,展示了作为地方权力宝库的教会与后帝国时代西方多中心、相对不稳定的法院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 墨洛温王朝国王希尔德伯特和奇尔佩里克二世都颁布了确认教会法的法律,在 7 世纪中叶横跨法国西南部和伊比利亚的西哥特王国 , 钦达斯温特将广泛的禁令纳入西哥特法典,作为其法律改革的一部分。有趣的是, 这两项法律都禁止与任何与个人的兄弟、父亲或儿子发生过性关系的人结婚 。 这大大扩大了禁止结婚的群体,并在将性关系视为与婚姻同等(至少在方面)时增加了一个额外的层次。同时,在莱茵兰的 Ripuarian Franks 的法律中,此类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直到 8 世纪,由于教皇在这一时期的软弱,教皇当局才开始考虑这个问题。然而,在公元 721 年,格里高利二世在罗马主教会议上颁布了教皇禁令,正式引入了与教父母有关的精神的概念。八世纪中叶罗马的教皇撒迦利亚和英格兰的博尼法斯(他们声称不知道这些条款)之间的信件证实了整个欧洲禁令的范围和严重性。200 年后,一个匿名人士向阿维图斯提出了对邻国的担忧,他对婚姻的功能和目的的激进解释被教皇权威完全吸收,是席卷欧洲大陆的巨大文化变革的缩影。
中世纪的血缘关系表 (Wikimedia Commons)
几十年来,这种突然而非同寻常的对和婚姻的重新定义的原因和原因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可信度各不相同。这些解释的范围从声称教会合谋推动这些法律以增加自己对平信徒的控制 ,或作为增加对教会的礼物规模的一种方式,到他们旨在防止 “囤积妇女” 的想法,再到应用道德污染的人类学概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讨论法的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都要求有一个物理目的,一个现实世界的功能,以扩展的概念。没有人接受属灵法则可以简单地获得属灵的回报;与姐夫的性关系不需要有直接的世俗利益才会有问题。惩罚和奖励可能会在来世到来。我认为,扩大到非血缘和精神关系不是出于主教和国王的世俗关注,而是来自他们的宗教信仰。
这里的根本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出于宗教和精神考虑,还是其中也有世俗的关注在起作用。基督教和世俗领袖都推动了这些禁令,这表明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使两个群体受益,事实上,正如法律的发展所表明的那样,在可渗透的宗教/世俗鸿沟中,存在着高度复杂的双边思想交流。然而,这种现象有纯粹的基督教起源。这表明,无论这些禁令对所谓的世俗世界有什么影响,它们在构思和颁布方面主要反映了基督教关于婚姻应该是什么以及它是什么的观念。
如果这被接受,那么这些条款强调了几个领域是特殊和重要的。首先,从圣奥古斯丁那里得出的观念是,婚姻从两个灵魂( 圣礼) 中创造“一体”,其次,结婚从根本上和不可改变地改变了一个人的精神,第三,是形成这种不可分割的精神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和第四世纪拉丁文文本中对婚姻的大部分讨论都认为婚姻只是作为的补救措施或发泄口,是神认可的生育孩子的制度。因此,不可能将这些奇怪的法的推测“功能”与它们的精神竞赛分开。
它们的起源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它们源于阿维图斯对旧约的新理解,并被基督教会成员应用,并且只适用于基督教会成员。
这些思想构成了法的基础,它强调早期基督教将婚姻视为改变个人灵魂的巨大影响事件。因此,在我看来,这一时期定义的奇怪而无情的扩展,既标志着基督教思想的主流化如何彻底地改变了西方的家庭世界,也标志着罗马帝国灭亡后的几个世纪里,家庭的时代是多么令人惊讶和具有挑战性,因为规范在人们的脚下发生了变化,就像领土边界来来去去一样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