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见图中白色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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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有人戏称为“合法的恐吓信”。而依据百度百科的权威定义,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本人认为,律师函的核心特质在于其法言、法语的严谨性与行文格式的规范性。
近日,一则反映“洪洞大槐树[槐花香]精酿啤酒存在沉淀物”的视频,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涉事方遂委托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7月9日,该所出具了一份“律师函”。
然而,仔细研读该律师函,会发现其中“我公司”与“委托人”这两个称谓混用,造成了明显的指代混乱。除上述提及内容外,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这里不做进一步展开与研究分析。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函的发出方是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绝非“公司”,其发函时以“我公司”自称,不仅名实相悖、指代不明,更违背了法律文书主体表述应清晰、准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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