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网友在广州一餐厅就餐时
被收“白开水费”的消息,
引发关注。
该网友发帖称,
6月30日和朋友前往
翠园广州太古汇店用餐,
进店后表示不想喝茶,
却被服务员告知一定要点,
最终选择了58元一壶的
十五年陈皮水,
结账时却发现
还被额外收取11元白开水费。
该账单显示,用餐人数为2人,除菜品外,包括一壶陈皮水58元、白开水费11元以及10%的服务费。
针对此事,7月2日,媒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翠园广州太古汇店,该店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陈皮水58元是茶费,我们一壶是按照一位计算的。我们会问另外一位客人,如果她说不喝任何水,我们是不收费的。但如果她要喝开水,我们要收11元一位。”她还表示:“我们菜单和点心单都是明码标价11元一位的白开水费。”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认为该收费不合理,
觉得餐厅已收取茶水费,
就不应再收白开水费,
且白开水定价过高,
叠加服务费更是不合理。
还有网友质疑
餐厅存在强制消费行为,
因为消费者进店表示不想喝茶
却被服务员告知“一定要点”。
那么,
吃饭被收“白开水费”,
只要明码标价就合理吗?
是合理收费还是“霸王条款”?
若餐厅未提前告知白开水收费,
或未在菜单、店内显著位置
公示该费用,
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
遇到此类情况,
该如何有效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的专业解读。
1、餐厅吃饭被收“白开水费”,只要明码标价就合理吗?“白开水费”“服务费”等是否属于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是否构成价格违法?
陈燕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餐厅收取白开水费、服务费通常是餐厅单方面拟订,消费者在就餐时往往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符合格式条款特征。这种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餐厅有义务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若餐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收费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虽然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但明码标价只是满足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并不必然意味着收费合理。如果该收费远超白开水的合理成本,且不能提供与之匹配的增值服务,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以及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就可能不具备合理性。比如,市场上普通白开水成本极低,餐厅却收取过高费用,又无特殊服务,就存在问题。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存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若白开水收费远超合理成本、利用信息不对称变相强制消费、模糊收费等,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利益受损,就可能构成价格违法。例如,故意不清晰标注按人数收费的细节,让消费者误以为点茶就包含所有用水费用,后续却额外收取高额白开水费,这就违反了市场正常定价原则。
2、若餐厅未提前告知白开水收费,或未在菜单、店内显著位置公示该费用,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
陈燕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按餐厅所在地的风俗,并无对白开水进行收费的习惯,且餐厅未提前告知白开水收费,或未在菜单、店内显著位置公示该费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这种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对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很可能构成价格欺诈。例如,消费者本以为点了茶就无需额外支付水的费用,结账时却被要求支付高额白开水费,这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
但如果商家在菜单、店内公告或点餐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白开水的收费标准,那么其收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点餐即意味着接受该收费,服务费同理。
当餐厅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违规行为时,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从民法典合同编角度,餐厅未履行告知义务,该收费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消费者在消费前有权知晓所有收费项目,餐厅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不应承担这笔不合理费用。
3、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有效维权?
陈燕红:消费者遭遇此类问题后,首先可以尝试与餐厅进行友好协商,清晰、明确地指出餐厅收费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合理解决,如取消不合理收费、给予一定补偿等。消费者依据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与商家沟通。例如,消费者可以出示消费凭证,向餐厅说明自己对收费不理解的地方,希望餐厅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与商家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消费信息,如消费时间、地点、账单明细等,请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再者,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协可以协助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协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向消协反映问题。
最后,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收集充分的证据,如消费账单、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退还不合理收费、赔偿损失等。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