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7-04 06:26:25
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7,519,29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侵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分别向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和邵武市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5)浙1082民初6373号、(2025)闽0781民初2373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5)浙1082民初6373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均系电解液材料上市公司,都生产六氟磷酸锂等主流电解液材料,因经营范围类似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近几年来因汽车新能源市场剧烈波动,电解液材料板块竞争激烈。被告为达到市场垄断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多次利用媒体对原告实施商誉诋毁等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2025年2月6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根本未提及原告另案处理字眼,却恶意在其发布的公告中表述为原告被另案处理,贬低原告商誉;(2)2023年9月被告向媒体主动爆料称其于2022年底发现某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计划建设液态锂盐项目与被告子公司的六氟磷酸锂工艺流程高度相似,存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2024年2月被告在投资者互动易平台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逮捕的的子公司前员工已明确表明其将公司液态六氟磷酸锂技术非法卖给浙江某上市公司;(4)2025年7月2日,被告明知相关法律文书不涉及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却再次以公告形式宣称原告伙同被告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且,以未生效的判决为依据,在明知案件所有被告均上诉的情况下,未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将原告连同该案被告人牵强附会地一并提起诉讼,意图影响原告与被告目前正在进行的投标,以贬损原告商誉的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两年间多次向公众散布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误导性信息,已严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519,290元;

3.判令被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澄清事实;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2025)闽0781民初2373号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25年7月2日,被告突然发布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中称,原告是该案被告二,在该案中,本案被告要求本案原告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即本案被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同时,本案被告还在该案中诉请要求本案原告:“销毁承载原告(即本案被告)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商业秘密的专用设备,电脑 、存储硬盘等存储设备,纸质及电子文档等工艺资料,以及要求原告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8,710万元。”

但事实是,本案被告所称的侵权产线、技术均是原告自行研发,不存在侵害被告商业秘密情形。被告所依据的(2024)赣040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原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告公告中所称“何人宝为桦置的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依据,系无中生有。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原告均没有从该案被告人李胜处直接购买本案被告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案也没有以被告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裁量,也就是说,所谓损失的鉴定并不是定案的依据。此外,该案二审中尚有大量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一审判决至今尚未生效。

但被告为达到打击竞争原告之目的,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对原告提起诉讼,发布公告,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贬损同行而发起的恶意诉讼。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引起了相关公司股票的震荡,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1024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能侵犯。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证券时报》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1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生产工艺及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成果,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司一直致力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对于通过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等方式误导公众,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始终坚信,真正的进步源于公平竞争与创新引领。公司呼吁各界媒体、市场机构及广大投资者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关注事件发展,共同抵制虚假信息的传播,携手维护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开具...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
商务部:聚焦人工智能、科技金融... 商务部部长助理唐文弘表示,商务部将围绕促进服务贸易、绿色贸易、数字贸易的发展,试点一批有利于新业态、...
商务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更高... 中新网7月4日电 国新办4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唐文弘明确,商务部将与...
北京发布全国首部消费纠纷行政调...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全国首部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服务地方标准《消费纠纷...
问题电芯疑供货多家充电宝品牌目... 近期,充电宝安全问题持续发酵,相关产品是否已全部召回也备受公众关注。 今年6月中旬,作为业内知名的充...
【答疑解惑】起诉离婚时能向另外... 问题: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答疑意见:从实体上看,《最高...
中远海科:将持续关注行业政策和... 金融界7月4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中远海科提问:领导您好!目前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与数据要...
“20多岁的人生全毁了”,律师... 近日,“00后女子黄某在上海靠恶意‘薅羊毛’白吃白喝两个月被刑拘”一事引发关注。黄某2月到沪后,利用...
商务部:国家层面已累计复制推广... 人民财讯7月4日电,7月4日,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司长孟华婷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截至目...
科森科技: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证券之星消息,科森科技(603626)07月0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