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2日消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促进社会消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起草了《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2日—7月11日。
实施办法提出,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申请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目前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该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5年以上且已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
(四)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
(七)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24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
(八)在广州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广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资金计划和风险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发放商转公贷款的申请额度将实施动态调整。月末个贷率(指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该指标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使用程度)连续3个月达85%以上(含),次月起调减商转公贷款月度额度;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次月起恢复原月度额度。
当月末个贷率达90%以上(含),次月起暂停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可继续办理;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次月起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南方都市报,《广州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3.03%,比上年末减少2.02个百分点。这也意味着当前广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还未到85%的水平,目前商转公仍有一定贷款额度空间。
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已有重庆、哈尔滨等30多个城市迈出房贷“商转公”脚步,一些市民已经享受到了政策红利,由于商贷和公积金贷款间存在利率差,“商转公”后,可以减轻购房者的月供压力,带动居民在其他方面的生活消费。
附件:
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促进社会消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人申请将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目前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该商业贷款银行为我市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5年以上且已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
(四)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
(七)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24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
(八)在我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第八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转公贷款发放后,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次年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贷款发放前须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还款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和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
(二)借款人按要求提交贷款资料,并将原商业贷款未来应付的3个月本金及利息存入还款账户。
(三)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相关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第二顺位抵押)。
(五)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原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的账户,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全部结清该笔商业贷款并出具商转公贷款的放款凭证。
(六)借款人及共同产权人须配合原商业银行及时办理商业贷款涂销抵押手续(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自动升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使用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时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资金计划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纳入当年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时分配至每月、每日,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实行轮候规则,按照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自动获取额度;未获得当天额度的,按照原顺序继续轮候。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管控额度动态调整规则如下:
(一)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达85%以上(含),次月起调减商转公贷款月度额度;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次月起恢复原月度额度。
(二)月末个贷率达90%以上(含),次月起暂停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可继续办理;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次月起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