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推出《持衡·案例选编》栏目,邀请一线法官通过个案解读法律,旨在促进类案办理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需求与更新期待。
该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高贺介绍,2023年4月,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报名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某地八日游活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
同月,赵某在某旅游公司导游的带领下进入景区游玩,下游船时被围栏绊倒摔伤,而导游当时并未在场。事故发生后,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赵某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某旅游公司申请,法院追加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赵某明确在该案中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签订后,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依约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案涉游船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赵某属于老年人特殊群体,某旅游公司对其较一般年轻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事发时,某旅游公司并未在现场组织游客安全有序下船,未及时提醒赵某可能遇到的危险,在赵某下船时亦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赵某在其安排的旅游项目中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因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下游船时摔伤,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该案酌情认定某旅游公司对赵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
另,某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某旅游公司对赵某应负的赔偿责任经实体审理后能够确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维权成本,某保险公司就某旅游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在该案中可直接向赵某赔偿。结合保险单的相关约定,某旅游公司应在免赔额范围内赔偿赵某,剩余由某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官介绍,一般而言,责任保险的第三者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需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为前提。该案中,法院依旅游经营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将旅游经营者赔偿责任是否确定纳入法院一并审理的范围,并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旅游者赔偿保险金。
此种审判方式将旅游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加以解决,充分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权利保护的“快捷通道”。一次诉讼即可由保险公司进行充分赔偿而不必采用两次诉讼的传统权利保障模式,加快权利兑现速度,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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