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大学起诉追责“清大经管”相关机构持续引发关注。6月27日晚,清华大学官网转载相关新闻显示,学校针对涉嫌侵权行为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月30日,清华大学法治与法务办公室相关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在诉讼结果判决之前,还不能对曹玉磊所在机构开展的培训是否违规进行定论,学校对“造假”行为的最新措施可持续留意官网最新通告。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曾有多家公司被清华大学起诉侵权。
南都此前调查。
南都此前报道,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发出“打假”声明后,被质疑冒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院长”身份的曹玉磊进入公众视野。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清大经管”相关账号发布的文章中,曹玉磊多样化的职务身份反复与关键词“清华”相关联,并且相关公司还通过开办总裁研修班、举行峰会等形式组织收费,有研修班收费超15万元,相关活动也借助文字、照片等元素与“清华大学”关联。
6月23日,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发布关于“个别社会人员以‘清大经管学院院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等虚假身份公开活动”的声明,称学院官方网站有公开教师相关消息,对侵权行为,学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等权利。
27日晚,清华大学官网转载的报道指出,针对个别商业机构打着“清大经管”的名义,未经该校许可擅自使用“清华”“清华大学”等内容开展商业培训、研学走访、授权挂牌等业务这些涉嫌侵权行为,学校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公司擅用“清华”字样被判赔
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清华大学曾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清华大学诉称,其是“清华”“清华园”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清华”为其有一定影响力的简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从事教育领域的经营活动,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标识,其旗下的学校名称亦带有上述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前“清大经管”关联公众号宣传照片。
根据案件终审判决,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多处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以及“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在“集团特色学校”“集团介绍”“领导团队”“集团动态”等栏目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在“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及“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中多处使用“清华园学校”字样、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有所认识,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作为同属学校教育领域的服务提供者,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使用的“清华园”“清华园学校”标识与“清华园”及“清华”商标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经营、组织或法律上的关联从而造成混淆。终审判决显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18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80万元。
多个机构被判定侵害清华商标权
南都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获悉,截至目前,清华大学已注册了超千个商标,主要包括 “清华” “清华大学” “TSINGHUA”“Tsinghua University”“清华园”等。
根据公开信息,去年公示的清华大学和“北京市清华育才实验学校”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决书判定清华育才实验学校注册并使用含“清某”“TSINGHUA”等字样的商标及组织名称,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清华大学起诉“清大经管”:或可主张5倍惩罚性赔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泽坤向南都记者分析表示,该事件涉及多重法律责任的认定。
“特别是当该行为涉及商业性活动时,其违法性更为明显。”他表示,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角度,该行为亦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行为人冒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清大经管学院院长”等虚假身份,不仅可能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更会损害清华大学的名誉和教育公信力。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婉婷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侵权赔偿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清华大学可依据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的侵权获利主张损害赔偿,例如主张其通过举办研修班、峰会等收费项目所取得的利润。
她表示,参考此前西安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纠纷案中,法院强调高校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擅自使用可依法追责。因此,若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使用“清华”“清华大学”等内容开展商业培训、研学走访、授权挂牌等业务,则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名称权,清华大学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或有权主张最高5倍惩罚性赔偿
陈泽坤认为,清华大学可以多措并举,首先通过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其次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可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连婉婷指出,若清华大学已将“清华大学”“清大”“清华”等注册为商标,则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在商业培训中使用清华大学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57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清华大学可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确定索赔数额。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若证明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存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清华大学还有权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此前,有一教授向南都记者反映, “清大经管”在未经其许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他为“清大经管”相关课程导师。对此,陈泽坤表示,若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肖像及简介等用于商业性宣传,属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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