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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修非 律师
在现代专利制度下,权利要求书作为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技术特征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而,实践中不少专利申请人为了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一些功能性特征。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技术方案的包容性,但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功能性特征极易引发解释不清、构成不明、比对困难等问题,甚至可能导致权利要求无效或侵权主张失败。本文将从功能性特征的法律定位出发,结合侵权诉讼的实践,分析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特征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以期为专利撰写和专利侵权诉讼提供参考。
功能性特征,又称功能限定,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例如:“一种用于加热液体的装置”“一种实现无线通信的模块”“一种止回结构”等。这些表述并不是通过具体的结构、材料、连接方式或操作步骤加以明确限定,而侧重于结果导向、目的导向或作用导向。其本质是通过功能描述涵盖多个实现方式,从而提高权利要求的广度。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功能性特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是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风险。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特征,在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这意味着权利要求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能够实现功能性特征的所有实施方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即确定专利权人所主张保护的技术范围。功能性特征由于缺乏明确的结构限定,其解释往往高度依赖说明书的披露。如果说明书未对该功能性特征提供充分的技术实现路径,没有相应的实施例支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其他替代方式来实现该功能,则法院很可能认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相应地,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以相同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使得专利无效。
二是被控侵权产品超出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而不构成侵权的风险。
虽然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宽泛,但在侵权诉讼中并非实现该功能的所有结构都能被认定为覆盖了权利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也就是说,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被司法解释限定在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上,而并不意味着必然覆盖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方式。被控侵权产品可能通过替代结构实现相同功能,从而规避侵权。例如:原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打孔的组件”,说明书仅披露了电动冲压结构,被控产品采用的是激光打孔设备。虽然两者均实现了“打孔”功能,但由于实现原理和结构完全不同,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非显而易见性(容易联想到),法院很可能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是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书描述的功能性结构,但未实现该功能而不构成侵权的风险
功能性特征的侵权认定需同时满足“结构对应”和“功能实现”双重要求。有时被控侵权产品为了追求与专利产品的高度相似,往往模仿了专利产品的所有特征,但侵权方囿于技术所限或刻意规避侵权风险,被控侵权产品保留了专利产品的功能性结构但未实现该功能,从而不构成侵权。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含有“内侧壁上设有至少一个止回结构”的功能性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内侧壁上设置了一些突起结构,但该突起结构过短,未能与其他部件相接触,不能产生摩擦或限位的效果,因而不能实现止回的功能,不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风险防控策略和建议。
一是撰写权利要求时应杜绝使用“纯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
“纯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指仅仅通过功能或者结果来限定,而没有明确描述实现该功能或结果的具体技术手段、结构、方法或材料的技术特征,其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应杜绝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纯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尽量将功能对应的具体结构、步骤或手段补充进去。
二是在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技术实现路径。
功能性特征若确有必要,应在说明书中结合图示、结构参数、控制逻辑等,详细列明实现方式,实施例越多样越好,为后续的解释和等同对比提供依据,降低被认定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风险。
三是设计权利要求的梯度保护层。
可在权利要求集中设置多个层级的保护结构,如独立权利要求保留一定功能性用语,从属权利要求逐步明确结构特征,以在无效程序和侵权诉讼中灵活应对。
四是侵权诉讼前进行稳定性与可比性评估。
提起诉讼前,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空间、说明书支持程度、侵权产品实现路径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会构成潜在障碍,确认侵权产品是否实现了权利要求书中功能性特征的功能,是否适合提起诉讼。
功能性特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概括性地覆盖多种实现方案,如说明书中能提供大量实施例,则有助于拓宽保护范围,有可能涵盖未来技术变形与设计。另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存在解释不确定性高、结构实现差异大、易被设计绕开等问题,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反而可能成为潜在的风险点。
因此,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师应树立专利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识,在撰写与使用功能性特征时,应从授权与维权的双重视角出发,结合技术披露与法律标准,审慎构造权利要求,以提升专利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为后期诉讼打下坚实基础。而在维权和诉讼过程中,律师也应对功能性特征保持高度警惕,科学解释,合理主张。唯有在权利宽度与法律确定性之间取得平衡,方可真正实现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保护成果”的目的。
律师简介
修非律师
律师简介
修非,工学硕士,曾在大型央企和国家机关任职,并担任过公职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擅长知识产权、公司商事、合同纠纷、金融财税等相关法律业务。现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工委人工智能法律专门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财税相关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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