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理并判决一起相关案件:11岁的小欣在“猫咖店”意外被猫抓伤,商家却以“免责声明”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家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欣近1000元。
“猫咖店”“犬咖店”等新业态店铺将咖啡馆与“撸猫”“撸狗”等互动式消费相结合,顾客在店内不仅可以消费咖啡、奶茶等饮品,还可与各类宠物进行“亲密接触”,越来越受到年轻消费者的欢迎。 2024年11月,一个周六下午,在同学家长的带领下,11岁的小欣与两名同学一起来到一家“猫咖店”。同学家长点单付款后,因为有事便暂时离开了。 然而,正当小欣与同学愉快地下棋时,一只猫突然跳出,抓伤其左手的两根手指。得知情况后,店员随即为小欣采取消毒、清洗等救治措施。小欣的家长也闻讯赶来,带其前往就医,并在之后三次接种狂犬疫苗、接受护理。 次日,小欣的父亲带着小欣来到事发店铺,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商家却以店内张贴的公告和扫码点单时弹出的“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家认为,上述公告和声明已提醒未成年人在店内需有大人陪同,若顾客在店内因不正当操作造成损伤,则该店铺概不负责。家长将未成年人留在店内后离开,显然属于“不正当操作”,因此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家长。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欣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余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欣在无明显挑逗猫咪行为的情况下被猫抓伤,店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小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能证明其行为构成所谓免责声明中所称的“不正当操作”,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小欣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陪同,其监护人确实存在监护不足的问题,但该监护不足问题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欣及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就诊时间间隔、治疗情况、抓伤事故本身发生在撸猫馆内等因素,法院认为难以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也未对此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小欣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近1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新闻晨报 姚沁艺 俞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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