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关联公司作为更具规模性和竞争性的现代企业组织型态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关联公司是《公司法》界定的范畴。
《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在实践中,关联公司的表现形式为集团公司、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姐妹公司或者看似毫无关联的公司但是实际控制人都是相同的,以及存在其他有重大利益关联的公司。
反应到劳动法层面,关联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抽调、委派、借调员工等混同用工普遍存在,,即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存在分割。
常见的关联公司劳动用工问题主要以下需要注意的三个点:
1.关联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一性,即劳动者与其中一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可,其他实际用工或者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无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动者在各个关联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变动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否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问题是实践中争议,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那么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法》层面举证证明人格否认的证明责任和壁垒都很高。
劳动争议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只要达到混同用工认定标准,就可以放宽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要求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对劳动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关联企业用工,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 混同用工不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了报酬支付等待遇,那么关联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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