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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0年11月左右,某村村民代表余某丙召集被害人余某乙等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讨论制定了一份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召集村民签字。
但被告人余某甲因不满该方案而伺机阻止方案实行。
2010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与刘某为抢夺余某乙持有的方案,对余某乙进行撕扯殴打,对阻止殴打的余某乙母亲魏某甲进行撕扯殴打。
其间,方案被四被告人抢走并撕毁。
案发当日,余某乙报警,经法医活体检验,余某乙、魏某甲、杨某乙均为轻微伤。
余某甲等四被告人抢走方案后,余某甲另行制定一份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由其实际控制。
为报复制定原方案的召集人余某丙,余某甲故意截留余某丙的土地补偿款,并将此款挪用。
余某丙家人多次催要未果,直至2017年,余某甲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退赃后,余某丙一家才领取土地补偿款。
2017年10月,魏某乙因个人建房想移栽屋后樟树,为办理审批,支付2万元给余某甲。余某甲以该樟树是其私产为由将2万元占为己有。
2019年11月18日,余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刘某分别被传唤归案。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甲犯 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责令被告人余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魏某乙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安义县石鼻镇联合村冷溪村小组、杨家村小组、安义县石鼻镇向坊村李家村小组、安义县黄洲镇圳溪村山下村小组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1.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行为人既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没有供述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其相关供述明显具有避重就轻、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故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认识,也没有悔罪认错表现的,其认罪属于宣告式的认罪表示,没有自愿性和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行为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罪”的规定, “如实供述”是指对主要客观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所供述内容应足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宣告式认罪表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同,且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客观上缺乏有效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实质性的认识,缺乏自愿性与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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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