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花12.5万请其他律师打官司
败诉方该负担这笔钱吗
作为一位律师,沈某花12.5万元委托两位律师帮自己打官司,这招致被告方抗议,拒绝支付全部律师费。青浦区法院日前判决认为,违约救济约定不能成为守约方转嫁责任、扩大损失的依仗,于是酌情确定被告支付4万元律师费。
沈某是一名律师,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上海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沈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沈某向该公司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约定若该公司不及时还款而导致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后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沈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委托其他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此,沈某支付了12.5万元律师费。
沈某诉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利息、律师费等事宜均明确约定,现被告公司未按约按时还款,故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支出。
被告公司则表示,愿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沈某自己就是律师,还委托其他律师参加诉讼并支付高额律师费,认为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缺乏公平性、合理性。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关律师费支出。但律师费支出本质上属于一方损失费用,纵然对方违约,守约方也仍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减损规则,否则守约方可能不合理地支付高额律师费,使得损失不必要扩大。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涉民间借贷纠纷项下标的额较大,但纠纷的事实认定和争议厘定并不复杂,此种情形下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高额律师费有违公平原则。沈某在被告违约后,完全有能力对案涉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维权成本等情况作出合理评估,并选择适当的律师服务。但其仅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委托了高额的律师服务,并欲借助《借款协议》中的律师费分担约定将高额律师费全部转嫁于违约方,显然违反减损义务,造成损失范围的不当扩大,应当予以规制。
综合考虑案涉纠纷的争议金额、难易程度、案件需要作出的筹备程度、庭审次数及时长,并充分考虑双方对律师费金额的合理预期,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金额为4万元。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许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