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5-06-10 06: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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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项目代建资金本息合计462,771,591.25元及之后的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前尚在上诉期内,判决书未生效,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达发展”)于2025年1月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丰置业”)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起诉扬州泰达发展、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

后经过庭审,原告扬州金丰置业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共同给付项目代建资金(含利息),将扬州泰达发展的被告身份修正为第三人。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项目代建资金本息及之后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自前次2025年1月8日披露《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958.96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前尚在上诉期内,判决书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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