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人大官网发布《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源:云南人大官网截图
该《修订草案》是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已经经过2023年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及2024年云南省司法厅两次征求意见,此次是第三次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收容救护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将每年3月定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修订草案》鼓励和支持开展陆生野生动科学研究与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小区建设维护;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图源:子舒©绿会融媒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高度重视,曾参与第一次意见征集工作并提出),其中部分建议已获采纳。目前,针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绿会法工委经认真研究后,再次提出13条具体修改建议。
现将绿会法工委的具体修改意见分享如下:
序号 |
修改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理由 |
1 |
第三条 |
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
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
建议增加“损害担责”的原则,强调行为人要承担责任。 |
2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每年3月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
在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每年3月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
建议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
3 |
第六条第二款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依法处理。 |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
建议增加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 |
4 |
第八条第二款 |
……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
……本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向社会公示,并在征求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
建议增加“社会公示”的相关规定,增加社会公众参与度,并捋顺表达语序。 |
5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明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明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建议增加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6 |
第十三条第二款 |
建议增加一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展演展示等。”作为第四款。 |
建议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防止出现以收容救护的名义变相牟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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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四条第一款 |
在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统筹推进…… |
在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统筹推进…… |
建议增加“加强防控”的具体措施,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8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有权依法获得补偿”改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体现出政府在补偿上的主动性。 |
9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
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增加“制品”,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呼应。 |
10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存在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
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存在非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增加网络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 |
11 |
第二十一条 |
执法中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数量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进行认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出具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数量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需要进行认定的,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出具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调整语句表达顺序。 2、“执法中”范围太窄,要考虑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 |
12 |
第二十二条 |
建议新增加一款“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原条款作为第二款。 |
建议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增加政府部门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与本条例第三条“加强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相呼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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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三条 |
建议删除该条款。 |
1、该条规定太突兀,本条例中只设置这一条法律责任,显然不全面。 2、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直接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文/子舒
审/Yang
排版/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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