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武陟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被告企业的资金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合同要求生产特定产品。然而,在原告依约完成生产后,被告却无故拒绝接收货物,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余元。
诉讼中,承办法官敏锐地把握财产保全后的“调解黄金期”,迅速组织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并了解到,双方此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此次纠纷系因被告公司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所致。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法官采取“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方式,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强调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原告分析诉讼及执行成本,建议其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给予合理宽限期。经过组织原、被告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支付货款,原告也表示理解并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中的司法担当。(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贺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