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33,881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案件最终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天海龙”)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诉恒天海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约33,881万元。
同时,公司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主要内容为:查封恒天海龙在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诉讼进展主要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欠款 248889391.34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三方共同认可的《辅助明细账》载明的年度期初余额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利息,自2015年至2024年分别计算;按照2024年10月31日的记账余额自该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5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38986元,由原告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11元,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5363元,第三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2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重大诉讼案件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结案。公司将提起诉讼,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