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是神圣的,也有人说,婚姻是坟墓。
在法律角度,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一夫一妻制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人无视法律与道德,做出重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尊严。
那么,究竟什么是重婚罪?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又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 “结婚” 既包括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法律婚姻,也涵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具备与配偶共同生活、形成夫妻关系的实质要件,就可能构成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来看,重婚罪似乎很简单,但在实务中,却很容易出现分歧。下面,我们详细阐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标准,包含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四个要素。
只有当行为完全符合特定罪名的全部要件时,才能认定为犯罪,避免将普通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错误升格为刑事犯罪。
例如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通过分析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要件,可以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 犯罪主体
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 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包括经过合法登记结婚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虽本身无 “重婚” 行为,但从重婚关系整体看,其行为性质与重婚者相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此类主体构成重婚罪。
由此可见,重婚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特定群体,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均可能构成重婚罪的主体。
● 主观方面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具体来讲,有配偶的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已有配偶,却仍然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行为人基于合理依据,比如误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从而与第三人结婚,这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无配偶的人而言,必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
倘若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以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那么无配偶的人不构成重婚罪,仅有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举个例子,张三与妻子李四结婚多年,出轨刚毕业的女生王五。在交往过程中,张三声称自己单身,王五信以为真,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李四举报张三重婚,王五才知道张三已婚。在此案中,只有张三构成重婚罪。
● 客观方面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重婚行为,也就是存在重婚的事实。
这既包括 “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其中至少有一方前后进行了两次登记结婚,且两个婚姻同时存在;也包括 “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尽管在事实上的重婚中,并没有重复进行结婚登记,也不存在两个同时有效的婚姻登记,但基于其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自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 的法律地位不再被认可。不过,这与刑法中通过重婚罪来惩处以事实婚姻形式实施的重婚行为并不矛盾。
民法不承认 “事实婚姻”,旨在更明确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正当性;而刑法惩处以 “事实婚姻” 形式构成的重婚行为,是为了捍卫 “一夫一妻” 这一基本婚姻制度,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与排他性。
二者虽然在对待 “事实婚姻” 的态度上存在差异,但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将 “事实婚姻” 列为认定 “重婚罪” 的规定,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
该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尽管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废止,但相关规则在后续的司法裁判中仍然被沿用。
事实重婚是指虽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实务中,如何判断构成了事实重婚呢?
首先,要长期稳定的同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6个月以上为参考;其次,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例如以夫妻身份参加社交活动、生育子女;最后,经济生活共同化,例如共同购置财产、承担家庭开支等。
● 客体
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严格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损害了合法配偶的权益,对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有常态就会有例外。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的情形要更加复杂,还有一些特殊情形。
● 涉外婚姻:在允许一夫多妻制国家注册的多重婚姻,在中国境内仍视为重婚。例如:与中国公民在国内登记婚姻后,又在阿联酋合法娶妻者,仍构成重婚罪。
● 被拐卖后重婚:妇女已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下,被拐卖妇女虽有重婚行为,但其并非自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所以女方不构成重婚罪。
● 不堪虐待外逃重婚:妻子不堪丈夫及夫家虐待而外逃,与他人重婚,重婚一方为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 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无效婚姻与重婚:即使前段婚姻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登记),若已形成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并获社会认可),后续婚姻仍可能构成重婚罪。
● 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去台人员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这属于特殊历史情况,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仅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登记关系,未将同性伴侣纳入合法婚姻范畴,因此同性伴侣即使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也不构成重婚罪,但可能被认定为对原婚姻忠诚义务的实质性破坏。
若同性伴侣中的一方为现役军人配偶,第三人与之同居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因其保护对象为军人婚姻关系,不涉及性别限制。
重婚罪除了有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外,还有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等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重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重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严重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时,重婚方的过错行为可能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被考量,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少分或不分财产给重婚过错方。
重婚罪的法律责任呈现刑民交叉特点,既需通过刑事处罚维护婚姻制度权威性,又需通过民事赔偿实现个案公平。无过错方应注重证据收集时效性,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婚姻是一份庄重的承诺,也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关系。重婚罪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更触犯了法律红线。了解重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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