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2月20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党支部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学期刊提供学术支持的2025全国“两会”议/提案建议交流会在京召开,来自生态环保领域的各位专家、建议起草人与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共同参会。 现将绿会政研室“关于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提升为《野生植物保护法》的立法建议”整理分享如下:
案由
01
野生植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现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立法层级、法律效力和制度设计上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为此,我们建议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升级为《野生植物保护法》,以法律形式强化野生植物保护,完善国家生态法治体系。
内容
02
1.现行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层级不足,法律约束力薄弱。目前,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主要依赖《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野生动物保护已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实现法律层级的全面规范。两者保护力度的失衡导致野生植物资源面临更严峻的盗采、滥挖、栖息地破坏等问题。《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评估结果显示,高等植物受威胁物种(包括极度濒危、濒危和易危物种)4088种;脊椎动物(除海洋鱼类外)受威胁物种1050种。结合目前保护措施及物种濒危情况,植物物种的生存情况不容乐观。但现行条例的处罚力度和监管手段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其次,制度设计滞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现行条例对野生植物的分级保护、栖息地保护、执法协作等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等新问题的回应。例如,对珍稀植物非法交易的处罚上限仅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责任和生态赔偿制度相比,违法成本显著偏低。
最后,部门职责分散,协同保护效率低。野生植物保护涉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但条例未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导致监管盲区频现。例如,部分药用植物因部门权责不清,面临过度采集却难以追责的困境。
2.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野生植物保护是其中关键环节。制定专门法律可体现国家对植物资源的重视,与《森林法》《草原法》《生物安全法》等形成协同效应,完善生态法治的“四梁八柱”。
其次,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现实需求。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我国需履行“爱知目标”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关于物种保护的承诺。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目标、资金保障和国际合作机制,可彰显我国全球生态治理大国担当。
最后,回应社会公众生态保护诉求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雪莲、红豆杉、槭叶铁线莲等珍稀植物遭盗挖事件频发,社会关注度持续升温。升级立法将强化公众教育、公益诉讼和社区参与机制,推动形成全民保护共识。
3.国际上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确保贸易活动不会威胁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而《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IUCN红色名录》则定期对濒危野生物种进行数据更新,以准确评估数以千计物种及亚种的绝种风险。
印度、俄罗斯均设立《野生生物保护法》,将野生植物保护纳入其中;德国设立《联邦植物保护法》,乌克兰设立的《植物保护领域国家监管法》强调植物和植物保护产品的可追溯性。
建议
03
野生植物是绿水青山的核心要素,是子孙后代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升级为法律,既是填补法治短板的迫切需要,更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长远之策。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野生植物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组织专家调研论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具体落实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