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和睦的邻居
因为一场纠纷
因为一道门锁
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门锁易开
心锁难解
思明法院的执行员
能否让双方冰释前嫌
化干戈为玉帛?
老郑承租了老城区
一间面包店二楼的公有住房。
由于紧邻菜市场
且周边房屋密度较大,
老郑出入通行
只能穿过一楼的面包店,
或者经由面包店背后的一条狭窄通道。
一年前,由于发生邻里纠纷,租住在面包店背后另一套公房内的老李不愿意让老郑从自己门前通行,甚至还在通道内安装了一道铁栅栏,并将通向马路的通道口处的铁门更换了新锁。
老郑一看急了,多次和老李理论,向他索要新锁的钥匙未果,于是起诉至思明法院,要求老李立即拆除面包店背后通道内的铁栅栏,并拆除通道口处的铁门或者给老郑新钥匙,保障自己必要的通行权利。
老李却认为:
老郑承租的是面包店的二楼,理应从一楼面包店内通行,面包店背后的这个通道,并不是老郑出行的“必经之路”。此前因开放该通道,导致众多人员出入频繁,致使门前脏乱嘈杂,影响了自己日常生活,家中甚至曾被入室盗窃。安装栅栏和更换新锁是为了保障居住的安全。
该片区公有住房目前由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法院要求公司调取相关图纸档案
并说明情况。
厦门市旧城保护开发公司:
《厦门市宗地地籍图》显示,老郑承租的二楼公房需由一楼面包店进入。但旧城保护开发公司在2015年承接这几处公房的经营管理权时,老郑承租的公房已有门通往面包店背后通道。
老李更加理直气壮
“有图为证”、非“必经之路”……
难道老郑便无权从老李家门口的通道通行吗?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老郑与老李作为毗邻房屋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面包店背后的通道是公共通道,不在老李承租范围内,老李无权阻止老郑使用。虽然老郑承租的房屋可以从一楼面包店出入,但出行受经营时间、场地条件等限制,并不方便。老李此前也曾允许老郑等多人从该通道通行。
老李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补充说明
“提供通行的必要便利”
是将栅栏换成带门可通行的栅栏,
钥匙交由双方共同使用。
判决生效后,
老李仍不服气,
并未按期履行,
老郑遂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思明法院执行局向老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面对司法权威,老李思量再三,还是主动履行了判决,把通行所需的钥匙给了老郑。
但老李心中仍有不满:
“哼,他拿了钥匙肯定会影响我们生活!”。
老郑对老李也满是不信任:
“哼,他过两天再换个新锁怎么办?”
历时一年的邻里纠纷走到这一步,经法院执行老李已履行判决,执行案件可以顺利结案,但矛盾纠纷并未真正实质解决。
执行员没有止步于一纸结案笔录,而是反复思考,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化解邻里矛盾,避免纠纷再度产生?
执行员通知老郑和老李两人一同来思明法院,试着让双方面对面聊聊,打开心结。没想到“老冤家”一见面,险些再起争执。
执行员一看双方剑拔弩张,
马上分开两人,
单独谈话。
“老李啊,法院判决也明确了,这条道不是你个人所有的,而是公共通道。你这样不管不顾地锁着,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某种程度上还侵害人家通行权。你反映的安全、卫生等问题,也是合理的需求,完全可以和对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用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
“老郑啊,你想要通行权利没有错,但是你也要换位思考。如果你是老李,别人每天从你门前经过,却总是吵吵闹闹,乱放东西,你心里怎么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啊!”
渐渐地,
两边当事人也不再吵吵,
而是陷入思考。
执行员趁热打铁,再把双方召集起来劝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互设障碍”只会“两败俱伤”,只有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忍让,才能收获利益最大化。每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对他人造成不利的影响。我们希望对方给予方便的同时,自己也应给予同等的付出与容让。希望双方今后在使用公共空间时都能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避免对邻居造成障碍和困扰,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经过执行员的一番耐心劝导,
二人先后表态:
至此,
一场因为通行引起的风波真正得到平息。
近年来,思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扎实守好公平正义防线最后一公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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