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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年3月7日,刘某在位于陕西**小区花园散步,经过张某楼下时,张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15楼抛下一瓶牛奶,牛奶掉落到刘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刘某亲属与张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牛奶瓶系张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张某向刘某支付1万元赔偿。刘某住院治疗二十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张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案说法: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牛奶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牛奶瓶由张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刘某、张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是其监护人,刘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年5月8日,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向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