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谢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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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我所高级合伙人朱少尉、合伙人谢婷撰写的《新设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该篇文章针对2024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修订《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规定,从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区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瑕疵将承担多重责任风险、关注出资加速的可能情形、及时公示出资有关事项等五个方面提示新设公司股东在出资问题上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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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后,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家、法律工作者众多关注与热烈讨论,我所博彦公司法团队已针对新公司法亮点内容撰写了系列解读文章,并获得较高的阅读量,后续博彦公司法团队将会继续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以下为《新设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注意的问题》全文转发: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新设的公司都要遵守上述规定。新设公司股东在出资问题上还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
若公司虚高注册资本金额,限期认缴制的实施将导致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必然不可能过长,一旦到期不能实缴出资,则股东将面临各类责任的承担,出资虚高最终是为股东自己加大风险。实务中,若股东想要通过虚高注册资本金额,在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先减资,后再增资的方式来变相延长出资期限,也是不可取的,因减资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减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减资原则上应同比例减资,公司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最关键的是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不当减资,则股东同样要恢复出资,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低,则可能与公司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无法满足项目投标等经营需求,且还可能导致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法人人格否认情形,由此将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得不偿失。
区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财产出资
采用货币出资方式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且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妥善起见,股东在向公司汇入出资款时应备注“出资”等类似字样,甚至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厘清究竟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哪种出资,只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才可以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重点关注财产的客观价值以及转让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且应及时将财产转让至公司名下,尽量避免因资产价值变动而导致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其中若为债权出资,因债权实为请求权,债权能否实现还受制于债务人本身的清偿能力,一旦债权到期无法实现,难免造成公司资本空洞化,故公司在接受债权出资时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因素,仔细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得到实现的可能性,当然公司、股东之间也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如通过章程明确在出资债权实现之前,对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若债权本身就不真实,则股东应承担出资不实的相关责任。若为股权出资,则还应当关注股权本身的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未出资或者出资瑕疵情形,公司应当在评估作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确定出资股权财产的合理价值。
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旦出资到位,股东应及时向公司索要出资证明书,并要求公司将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出资瑕疵将承担多重责任风险
其一,股东出资不足,除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差额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发起人应在出资不足股东出资差额的范围内,与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在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后,股东仍不缴纳的,则股东将面临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的风险;若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四,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五,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其六,将面临行政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注出资加速的可能情形
股东出资应当加速情形通常如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当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此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出资也应当加速。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加速情形,即公司为满足经营所需进而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要求出资加速,毕竟法律并未禁止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进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通过出资加速补足资本提高偿债能力,此时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出资加速,但应注意:
(1)不可滥用其控股地位或股东会多数决规则损害小股东利益;
(2)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告知需要出资加速的合理理由;
(3)合理规划股东出资加速的金额以及期限,可仅加速部分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限;
(4)应一视同仁,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出资金额,确保全部股东得到公平对待。
及时公示出资有关事项
新《公司法》多处规定均强调信息公示,而出资事项又是重点公示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均为公司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 - 谢 婷
编辑 - 曾 洁
审定 - 言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