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明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正式施行。新法专门新增了补充条款,明确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若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都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
黑龙江一名16岁女生遭同学霸凌,被迫在零下的室外脱衣,施暴者却因未成年未被拘留;陕西一名14岁少年,半年内四次违法,也因年龄逃过拘留;湖北一位七旬老人私种罂粟,同样没被执行拘留……长期以来,年龄似乎成了一张“免罚金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相对不拘留取代绝对不拘留,既守住了关怀底线,更彰显了公平正义。
从法理维度看,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过罚相当,即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旧法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16至18周岁初次违法者及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绝对不拘留规定,虽蕴含保护特殊群体的立法善意,但在实践中逐渐异化为部分人的违法护身符。当年龄成为凌驾于违法事实之上的绝对豁免理由,法律的惩戒功能与预防价值便会大打折扣。
新增的补充条款,通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和“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限定,构建起一般从宽、例外从严的处罚体系,实现了法理逻辑的闭环。一方面,坚守了对特殊群体的宽宥原则,多数轻微违法者仍能获得教育矫正机会;另一方面,打破了年龄的绝对特权,让恶性违法者无法再借年龄逃避应有惩戒,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在情理层面,增加的补充条款具有温度与深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承载着社会伦理与公众情感。绝对不拘留条款,在保护特殊群体的同时,难免会让受害者的情感诉求与社会公平感受到伤害。新法的修订,回应了这种情理失衡。当恶性违法行为发生时,让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契合了公众对惩恶扬善的情理期待,既是对受害者的情感慰藉,也是对社会公平感的修复。
新法通过但书条款构建的例外规则,创设了法律责任的动态评估机制:将保护范围精准限定于值得保护的轻微违法者,对屡教不改和恶性违法者依法追责。这种设计,为执法者预留了价值判断空间,使法律适用更能回应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突破特定阈值,法律保护的天平就会向公共利益倾斜。这并非简单的“严刑峻法”,而是在公平与关怀之间寻找更精细的平衡点。
当然,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如何准确界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如何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如何在惩戒的同时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对于未成年人,执法仍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拘留仅适用于情节严重或屡犯者;对于老年人,要落实执行拘留前的身体评估、必要的医疗照顾等规定,避免一放了之的纵容,杜绝一拘了之的机械,真正做到严而有度、宽而有界。
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年龄不再成为逃避责任的绝对护身符,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新法的实施,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治社会没有“法外之人”。法治的进步,不是简单的从严或从宽,而是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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