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超
原告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装载过AP1077环氧固化剂的4个集装箱化学品罐箱交被告青岛某集装箱服务公司进行清洗,又安排某检验公司进行检测。某检验公司出具了清洁证书,注明上述容器已清洗,符合工业标准,清洗只适用于先前商品,用户必须在下次使用前检查罐箱。
原告将承运的化学品甲酸装入清洗后的四个罐箱,从国内出口到比利时安特卫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在货物中发现悬浮物,判定货物不合格拒绝收货。货物在国外进行了检验,在两个罐箱的样品中发现了环氧树脂片材,有可能是环氧固化剂AP1077树脂,但该检验公司没有该树脂的结构数据或参考光谱。随后,货物被退运回国,原告向托运人赔偿了28万元人民币。原告遂起诉到青岛海事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未清洗干净罐箱造成的各项损失70余万元人民币。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集装箱服务承揽合同关系,其合同的目的是对集装箱进行清理、检修,被告收取的每箱清洗费仅为 2400 元人民币,四个罐箱的维修费仅涉及几百元不等,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向被告披露涉案罐箱下一程运输的货物情况,索赔的内容已超过被告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范围。其次,原告起诉时请求的损失总额折算人民币72万余元,而原告可证明其已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仅为向国内托运人赔偿的28万元人民币。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货损就是被告未完成清洗、存在残留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自贸区集装箱服务企业收取每单几千元的清洗费,却面临70余万元货损索赔。本案的依法判决规范了特种化学品罐箱清洗业务中承揽人的责任范围,明确了清洁检验证书的证明效力,厘清了境外检验机构分析报告的证明内容,保护了自贸区集装箱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