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介绍,颁布实施《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服务,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服务。
《条例》第六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条例》从开展法律法规宣传、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等,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还从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等九个方面,对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作出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随着《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为增强基层民主治理发挥更好的推动作用。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全省街道数量223个,约占全省1429个乡镇(街道)总数的15.61%。街道已成为城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阵地。截至目前,全省所有街道均已设立人大街道工委。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一审 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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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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