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须合乎法规(写作时间:2005年6月)
某小学校一名三年级学生反映说,上周一他由于晚上太困了,没能完成家庭作业,第二天老师按照班级的“规章制度”对他罚站一小时,还罚他抄写五遍课文。
这名小学生问:这算不算侵犯人权?这样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某企业一名员工反映说,他不小心打碎了车间的窗户玻璃后,主动去买了一块新玻璃给换上了。可车间主任说,按照厂规厂法,损坏一块玻璃还要罚款20元。
他问:企业有罚款的权力吗?这样做合法吗?
说句心里话,接到这两个法律咨询电话后,我首先是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而由衷地感到高兴。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一个学校,如果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岂不乱套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里,各部门、各单位都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这对于促进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个以往人们不怎么注意的问题突出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全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令我联想到新华社不久前发布的一条消息——河北省各中小学校对照法规改校规。这个省自去年在中小学校开展这项活动以来,各学校纷纷对自己原有的校规逐条论证、修改,使校规变得更加人性化、法制化。
这个省香河县有一所中学发现本校的《学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查并给予相应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此看来,诸如“公开检查”“开除”等校规本身就是违法的。
还有一条校规是:“学生故意损坏公物要罚款。”而按照有关法规,学校不具有罚款资格,这一条最后改为“责其按价赔偿”。
这所学校原有校规90多条,对照法规改正了20多条。香河县100多所中小学校累计修改了“违法”的校规数千条。
需要对照法规改正的单位规章制度难道仅仅是校规吗?当然不是。有些厂规、店规、村规乃至家规都应该好生改一改了,否则的话,很容易带来不好的影响,造成被动的局面。
譬如,有一家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规定每晚加班4小时,凡自愿参加者均可与厂里订立为期6个月的合同。
有的女工干了3个月之后,出于身体原因提出不干了,厂里却以违反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并且扣压了一个月的加班工资。
律师指出,这家企业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等法规,根据这个规定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厂里仍必须向职工支付约定的加班工资。
再如,有一位农民因为没有及时向村里交纳筹建学校和修路的集资款,被村里视为违反了“村规民约”,处以罚款并停止供电。
这位农民提起诉讼后,法院认为村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判处及早恢复供电,有关罚款无效。
这些事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各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全必要、非常重要,但前提是必须合乎法律法规。
(原载2005年6月30日《佳木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