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9月3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11月1日、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26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29日、2025年6月24日、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9日、2025年8月2日、2025年8月23日、2025年9月10日和2025年9月16日披露了原告黄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等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2024-044、2024-071和2025-052)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077、2023-022、2023-033、2025-002、2025-012、2025-030、2025-040、2025-051、2025-056、2025-057、2025-061、2025-066和2025-067)。
近日,公司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合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诉34件,诉请金额合计760.26万元。
(二)二审判决3件,诉请金额合计26.25万元,其中2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件改判,对判赔金额不产生影响。
(三)再审2件,诉请金额4,860.69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提起再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目前,本案已由法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案件涉及公司重整前事项,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