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近年来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破解制约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东莞市启动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下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于2023年8月3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3年9月27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租屋范围
《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民宿和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单位宿舍以外,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集体土地上向非本集体成员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非本集体成员通过与村集体或村股份公司私自签订共同建房协议等方式获得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权和居住权的,纳入东莞出租屋治安管理范畴。
二、出租屋信息报送制度
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类别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出租人治安安全责任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未经依法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遵守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存在违反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并配合查处;
(六)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七)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八)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四、规模出租屋治安责任
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治安与消防安全自查;
(二)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四)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租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责任
出租人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向出租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出租人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
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人未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南方+记者 何建文
【作者】 何建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