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大众化、普遍化的生活方式。而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一大“定心丸”,为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提供了一道保障。
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任意退货,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就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网购纠纷案。
案情
网购强行退货退款被起诉
1月5日,杨某在朱某的网店内购买了一条价格为67.98元的裤子。货物签收后,杨某以对商品不满意为由,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朱某查验退货时发现,退回来的裤子已被杨某穿过,且污渍明显,无法二次销售。朱某遂拒收退货快递,将裤子退回,并将情况告知杨某。
此后,杨某继续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
购物方支付货款及快递费
受理案件后,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小,该院速裁团队便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向原、被告双方解释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帮助双方理解各自权益和义务后,引导双方达成共识。
通过法院速裁团队的不懈努力,双方矛盾最终得以化解,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朱某网购裤子的货款67.98元及快递费,该案案结事了。
释法
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
结合这起案例,该案办案法官列举了部分消费者关注的网购问题并进行解答,以引导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无理由退货制度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货的邮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7天无理由退货”的邮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也可协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但是,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或更换的,相关运费应由买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退货的商品完好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所有商品都能“7天无理由退货”吗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退货时赠品需要退回吗
需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信用卡支付手续费能退回吗
手续费可以不退回。《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作者:闵以荣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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