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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近日,由京师律所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主任解建泳律师牵头,部门核心成员协同办理的周某某涉嫌聚众哄抢罪一案,迎来了振奋人心的结果:xx县人民检察院经细致审查,采纳辩护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场历时两年、源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刑事指控,在京师律师的专业坚守与司法机关的公正履职下,终以当事人洗清冤屈画上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民事纠纷牵出刑事指控,当事人身陷困境
时间回溯至2020年11月,当事人周某某与xx村二组(现永兴村十五组)依法签订《笋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21年至2035年,明确其对承包范围内的竹笋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周某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承包费,累计投入资金修建林区道路约2.5公里,对笋山进行长期管护经营,案涉竹笋实为其合法承包收益。
2023年7月,四川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林地相关权利。由于权属衔接问题,双方就前期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民事争议。2024年9月,相关争议进一步升级,公安机关以“2024.09.20聚众哄抢案”对周某某立案侦查,经京师律师申请,并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周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随后,案件被移送至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场源于民事合同纠纷的争议,已然演变为可能让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指控,周某某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京师律师介入
抽丝剥茧,筑牢无罪辩护根基
危难之际,周某某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辩护,京师律所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主任解建泳律师组建专业辩护团队承办案件。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即刻投入工作,多次前往xx县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周某某反复沟通核实案件细节,逐一梳理案件关键节点。
辩护团队经深入分析发现,本案核心症结在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混淆。从主观层面来看,周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笋山承包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其采收竹笋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合法权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更为关键的是,2024年9月14日,公司代表与周某某达成备忘录,明确将2024年竹笋采收权和处置权作为周某某前期投入的补偿,这进一步印证了周某某采收行为的合法性。
从客观层面分析,聚众哄抢罪要求具备“聚众性”“当场性”及与抢夺相当的“暴力性”,但本案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上述构成要件。周某某采收竹笋系行使合法权利,参与人员均基于合理约定或补偿安排参与,不存在“煽动、组织、雇佣”他人哄抢的行为;采笋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人身冲突、财产损毁,无任何暴力性特征。此外,xx县人民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已明确认定“本案现有证据证实的犯罪情况不具备聚众哄抢罪的构成条件”,且后续侦查未补充任何能改变该结论的新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分析,辩护团队明确本案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最终确定“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并精心撰写辩护意见书,附上《笋山承包合同》《备忘录》《补偿协议》等关键证据,向检察机关全面、系统地阐述辩护观点。
公正裁决
检察履职显担当,案件终获撤销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审查。京师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全力协助检察机关查清案件真相。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刑事追诉的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向当事人周某某送达《撤销案件告知书》,这场历时两年的刑事指控终告终结,周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律师感悟
坚守法治信仰,守护公平正义
“本案的成功辩护,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刑事手段不得滥用干预民事纠纷’法治原则的践行。”解建泳律师在案件办结后表示,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京师律所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始终坚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此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团队历经两年深耕细作,从梳理证据链条到明确辩护思路,从撰写法律文书到与司法机关沟通博弈,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团队的心血与汗水。而xx县人民检察院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坚守法治底线的担当精神,也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律师介绍
解建泳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京师审判监督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
京师(全国)刑委会再审申诉研究中心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律师来了》年度优秀公益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任办法曾任某直辖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担任中国矿业大学法学专业校外指导老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广州互联网法院专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特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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