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武某与刘某于2024年8月结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因性格不合、消费习惯不同等因素致关系紧张,进而引发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对方消费及转账等产生的金钱返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后报警处理未果,2025年9月29日武某前来东河区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二、调解过程
(一)梳理法律关系与界定纠纷性质
调解员针对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从法律层面进行分类剖析。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如首饰、奢侈品等)或较大金额的转账,认定其为“以维系恋爱关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所附条件(恋爱关系持续或结婚)未成就,接收方应当返还。而一般赠与行为像双方日常转款中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明确其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双方无需返还。
(二)分阶段、分步骤开展调解协商
调解员基于上述法律界定,分步骤与双方沟通:
(1)法理宣讲:向双方清晰阐释附条件赠与与一般赠与的法律区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让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形成明确认知。
(2)诉求倾听与回应:分别听取武某与刘某对金钱往来的具体主张,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如金额性质、返还范围),结合法律界定逐一分析,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
(3)促成共识达成:在明确法律边界的基础上,调解员从情理角度疏导双方情绪,促使双方聚焦“解决纠纷”的核心目标,为最终协商奠定基础。
三、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愿意一次性给付武某10000元了解此纠纷,至此,双方和平分手。
四、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东河区综治中心
编辑:郝莉媛
审核:董志杰